办理指南

Processing Guidelines

简要办事程序

事项名称

户口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

()家庭户立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家庭户分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联系电话

0739-2721413

办理地点

公安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事项名称

出生登记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含非户籍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

申报出生登记(含异地申报出生登记)的公民。

申请条件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二)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9-8932215

 

事项名称

户口迁入

简要办事程序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即:凡在本省范围内迁移户口,只需到户口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不需再到迁出地办理迁出手续。

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离婚回原籍落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回原籍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5、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7、军人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迁入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迁入人员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在市辖区落户的,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一年)外,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单位在市辖区的,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一年,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在评选推荐地落户的: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的工作单位在市辖区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须满一年,且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退伍军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按照第9点第二款和第11点第二款明确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理规定》、《邵阳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理规定》、《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定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的县(市)、区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的县(市)、区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事项名称

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注销户口的公民。

申请条件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

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9-8932215

 

事项名称

家庭户立户和分户

家庭户立户需提供的资料

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集体户立户

集体户立户需提供的资料: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集体户立户由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集体户立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的县(市)、区公安(分)局4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主管部门

邵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曾昭斌,办公室电话8932051)和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户政股)。

 

常见问题与解答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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