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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房产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1-11-30 10:1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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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房产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东县房产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

5、《物业管理条例》第5

6、《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第45

7、《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3

8、《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

9、《房屋登记办法》第4

10、《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4

1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

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7

1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5

1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条,第6

1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

16、《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4

1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3

1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5

1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5

2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0条、第21

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

2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4

2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

2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5

2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

2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5

27、《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

2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6

29、《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4

30、《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6

31、《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5

32、《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第4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备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国人大

2007101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

199511

2007830修正

 

 

行政法规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

国务院

2011.1.20

 

 

 

行政法规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行政法规

5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9.1

2007826修改

 

 

行政法规

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5.19

 

 

地方性法规

7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

籍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

1998.8.4

 

 

 

地方性法规

8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

业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5.5.1

 

 

部门规章

9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2008.7.1

 

 

部门规章

10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12.1

 

 

部门规章

1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11.2.1

 

 

 

12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7.6.1

2001.8.15修正

 

部门规章

1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11.4.1

 

 

部门规章

1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1.1

2001.8.15

2004.7.20

修正

 

部门规章

15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建设部

2001.6.1

 

 

部门规章

16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

2007.12.1

 

 

部门规章

17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

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0.1

 

 

部门规章

17

部门规章

17

部门规章

17

部门规章

16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0.1

部门规章

18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

办法

建设部

2003.9.1

 

 

部门规章

1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8.2.1

 

 

部门规章

20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5.1

2007.11.26修改

 

部门规章

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5.1

 

 

部门规章

2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5.9.1

20018.15修正

 

部门规章

23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0.1.1

2004.7.20修正

 

部门规章

24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9.11.1

2004.7.20

修正

 

部门规章

25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1

 

 

部门规章

2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31

 

 

部门规章

27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5.1

 

 

 

部门规章

2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5.1

 

 

省政府规章

29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6.6.1

 

 

省政府规章

30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81212

 

 

省政府规章

31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省政府

2008.12.30

 

 

省政府规章

32

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

省政府

2008.7.28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5)

1、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5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

(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24条、第25条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

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35号令)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

3、划拔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

4、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许可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24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3

5、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04号令)第5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4号令)第6

(二)、行政处罚(共64项)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7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8

3、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或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9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

 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

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2

7、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

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4

9、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3)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

11、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9

12、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0

13、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1

14、物业出售单位有行为之一的:(1)未移交管理资料的(2)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3)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5

15、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

16、预售商品房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售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32

17、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代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二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住信用档案、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

18、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住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5

19、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6

20、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6)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住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

21、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

2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

2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

2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7

2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

2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商品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部门备案的;(3)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4)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

2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5

29、出租人有下情形之一的:(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

30、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

31、出租人有下情形之一的:(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

3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6

33、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7

3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7)同事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9) 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1)严重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8

3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9

36、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

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不具备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3)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

3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承揽估价业务;(2)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未按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

39、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

40、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

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

处罚种类:注销其证书、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

42、用隐瞒、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的

处罚种类:注销登记、收缴房屋产权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31

43、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时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34 

4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

45、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

46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4

47、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5

48、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不于受理、警告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9条、《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8

49、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退还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并按市场价补交以前房租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0

50、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登记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0

51、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9

52、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登记

法律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9

53、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租赁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9

54、装修人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4

55、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

56、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

5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施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出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

58、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

59、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未同事具备以下条件的(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工地点及场所;(3)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生物药物检测或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3

60、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4

61、白蚁防治单位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未专库储存、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5

6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6

6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6

64、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17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

强制内容: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决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

2、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 

强制内容:责令改正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1

3、物业管理专家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评标的

强制内容: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9

4、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

强制内容:注销登记,收缴房屋产权证书

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31

5、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强制内容:注销登记,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41

6、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

强制内容:撤销原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

7、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

强制内容: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1

8、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强制内容: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5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4条的第3

9、不按决定退回廉租住房的

强制内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6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6

1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强制内容:警告、取消其登记、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并按市场价补交以前房租。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0

11、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

强制内容: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

(四) 行政征收(共3项)

1、房屋登记费

依据:

(1)《房屋登记办法》第16

(2)湘价费[2009]169号、(2010)186

2、房屋安全监定费

依据:

(1)《城市危害房屋管理规定》第12

(2)湘价费(2010186

3白蚁防治费

依据:、(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7

(2)湘价费(2009169号、(2010)186

(五)、行政确认(共2项)

1房屋产权确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

(2)《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5

2申请廉租住房资格确认  

依据:(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7条第(5)款

(2)《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7

(六)、行政给付(共2项)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且轮候到位

给付内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依据: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

2、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且轮候到位

给付内容:配租廉租住房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41项)

 1、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

2、业主委员会备案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

3、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3

4、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

5、负责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

6、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1

7、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业务活动

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3

8、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1

9、对入册物业管理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和廉洁公正进行综合考评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9

10、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37

1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

(2)《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8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

(4)《房屋登记办法》第69

12、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

(2)《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藉条例》第15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

(4)《湘价服(200934号》

13、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示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8条第四款

14、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

15、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方案拟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

16、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6

17、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7

18、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估价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7

19、向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报告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9

2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备案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

2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1

2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2

23、对依法代管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房屋收为国有的房屋进行直接登记

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藉管理条例》第19

24、调解房屋产权纠纷

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23

25、对下列房屋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依据:(1)《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藉管理条例》第20

(2)《房屋登记办法》第22

26、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

27、审核商品房测绘成果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 

28、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审批、登记备案

依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26

29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宣传、解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第13

30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把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

31、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

32、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申报登记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3

33、查处违反规定装饰装修行为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8

34、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

35、对城市房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5

36、调处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责任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1

37、调查、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审核决定;登记

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7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7

(3)《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3

38、审查租赁住房补贴租赁意向,实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0

39、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结果

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3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

(3)《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7

40、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4条、

41、定期核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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