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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1-11-30 15:4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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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邵东县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5、《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6、《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8、《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9、《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10、《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3、《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1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8.1

2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1.6.16

3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2.1

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1.6.16

5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4.1

6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06.11.15

7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007.7.1

8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06.10.15

9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7.1.1

10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1.1

11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7.5.1

1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5.10.1

13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5.1.1

1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务部

2008.8.1

地方性法规

15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1.9.1

16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5.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审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 63项)

1、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的。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记录保存少于二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九条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8、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2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23、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

24、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5、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6、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的。

27、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的。

酒类经营者未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未对进口酒类商品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

28、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9、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或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0、酒类经营者所用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

31、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2、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3、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

34、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5、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36、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批发、零售、储运。

37、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8、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9、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1、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酒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3、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44、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45、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6、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47、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48、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49、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50、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51、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52、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3、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5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55、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56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

57、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58、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9、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0、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2、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3、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典当行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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