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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环罚字 [2019]49号

发布时间:2019-11-07 18:18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

邵东县岚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文伟

营业执照 91430521MA4L40WF12  

地址:        邵东县仙差桥镇钢厂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   8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五金工具扳手的制造生产工艺为为钢材—下料-锻造-抛光-外包电镀-包装。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抛光工序产生的约0.8吨砂轮灰未建设贮存的设施,且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8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 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 49号)、《邵东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人民币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保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19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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