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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2019年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21 11:14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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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及环卫一线在岗工人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邵东县城城区居民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

二、组织实施

(一)申  请

1.申请时间: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1日

2.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3.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邵东县城城区居民或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

(2)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②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1年以上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或开办公司企业。

(3)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家庭有多处房产的须合并计算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家庭有房超过60平方米但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不能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实际拥有住房但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况。

(4)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县城规划区内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得再次申请。

4.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需复印保障人信息页和本年度年审页,民政部门还未开始本年度年审的社区,复印上年度年审页并由社区统一做出说明)。

(3)申请人本人的“惠农一卡通”复印件。

(4)属伤残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军烈属、孤寡老人的应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5)房屋租赁合同。

(6)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另需提交用工合同,外县户籍的还需提供家庭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

(7)以上证件由申请受理部门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因提交资料不齐全造成的审批不合格等后果,由申请家庭自行负责。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街道办事处、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低收入认定中心及相关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县城城区居民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由本人向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的同时填写《邵东县2019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邵东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受理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天内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提交社区警务室进行核查确认,由社区警务室签署确认意见,同时社区就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邵东县2019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初审合格家庭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花名册送所属街道办事处复审。

在县城从事环卫一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外县户籍)的户籍、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合格家庭相关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3.复审。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所属民政等相关部门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在《邵东县2019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将复审合格家庭的申请材料及花名册加盖公章(包括电子文档)于2019年9月1日前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核。2019年11月1日前低收入认定中心完成对所有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核查结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同时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通知所在办事处(或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予以取消,并由办事处(或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查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用。

(三)发  放

1.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确定。

(1)城市低保户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11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150元/年,每户最多补贴不超过4人,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发放,即最高发放1550元/户。

孤寡老人、烈军属、伤残军人、转退军人按低保家庭标准执行。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10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100元/年,每户最多补贴不超过4人,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发放,即最高发放1300元/户。

(3)从事环卫一线工作的在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000元/年·户。

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邵东县城区居民)。

2.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县财政局根据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户办理发放手续,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住房租赁补贴款统一打入各户“惠农一卡通”账户(申报家庭没有“惠农一卡通”的不接受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实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是一项具体的惠民政策,县直相关部门、各办事处及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一线在岗工人的关怀落到实处。要严把审核关,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如实提供申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核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冒领、重复申请。如发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重复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将取消本年度保障资格,并由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申请人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姓名和电话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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