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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简 报第 31 期

发布时间:2014-05-23 22:54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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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31

 

中共邵东县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5 12

 

快速反应立行立改,深入贯彻56日中央视频会议精神

 59日,邵东县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专项治理工作暨深入学习贯彻56日中央视频会议精神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56日下午召开的全国视频会议精神,并广泛动员全县上下高度重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好城乡低保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其他44项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立行立改,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中央视频会议精神,以解决问题的突出成效取信于民,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变化。

会上,市委第一督导组常务副组长尹显武要求大家高度重视,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城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问题,扎实推进清理工作;要认识到位,克服困难,克服等待观望的心理,将清理工作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点,抓好抓实;要把握根本点,强化思想认识,把握切入点,强化群众意识,把握着力点,强化纪律意识,把握落脚点,强化活动落实;要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坚持重点抓,抓重点,要坚持整合抓,抓整合。

县委书记黎仁寅对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视频会议精神和推进两项清理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委副书记王定松对56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视频会议精神进行了全面解读和辅导。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袁胜良主持会议。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刘昆怀做两项清理整顿工作动员部署报告。县长助理胡国彬宣读了城乡低保和危房改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邵东县通过县委常委会“六进六问”活动、“三联二访一帮”活动、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意见箱、热线电话、网络邮箱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其中城乡低保和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问题群众反映最为普遍。在市委督导组的指导下,邵东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经过多次研究酝酿,决定将这两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视频会议精神的突破口。

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核实,摸清全县现有在册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状况,重点规范城乡低保在申报过程中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环节。通过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将城乡低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应退尽退不错保,同时解决人情保、关系保、福利保等问题,确保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科学有序。《邵东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抚养、赡养对象和现任村(居)、支委员会干部本人及抚养、赡养对象不得享受低保,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大型农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不得享受低保,以及其他13条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方案规定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方案要求各村(居)要进行两次公示,一次是清理之前将县民政局的数据台帐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二次是在清理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再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低保。县民政局将组建抽查组,负责业务指导和资料审查;县教育实践活动办将组建专项治理组,负责责任追究。抽查组和专项治理组对整改后继续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率不少于总人数的30%,督查率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对清理整顿不力的单位,将严格责任追究。对明显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对象清理不到位,经查实,一个村(居)委会超过 3人的要追究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驻村干部、民政办主任、村(居)支部书记、村(居)主任责任;3人以内,要追究驻村干部、村(居)支部书记、村(居)主任责任。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也下发了专项清理整治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报: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常委,细云、桂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

送: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发:各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皇帝岭林场党委、县开发区党工委、宋家塘管理区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省、市驻邵单位党委(党组),县委各督导组。

中共邵东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5 12 日印发

 

 

 

 

邵政发〔201429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实现我县农村低保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21)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财政托底原则。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在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农村低保资金尚存缺口时,由县财政托底解决。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三、规范保障对象

(一)可以保障对象。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造成全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其子女都未成年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一户有一人为一、二级重度残疾或1户中有两人以上是三级、四级残疾的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都未成年,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成员都较困难,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7.特困儿童、在校学生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年龄在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单身未婚中年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标准的。

9.经市级以上计生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导致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

10.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

(二)不予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农村低保:

1.国家工作人员和现任村(居)干部本人及与之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关系人;

2.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2)长期在外务工的;

3.全家人户分离,连续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4.家庭成员中有耕作能力和耕作条件,人为因素常年不耕种或租给他人耕种的(成片包租除外)

5.年满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6.有经商、办企业、炒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未经改正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8.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或者出国留学、务工的家庭;

9.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大型农机、空调等;

10.在三年内因非基本居住需要的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12.虚报、隐瞒、转移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故意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干扰工作人员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13.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父母不予享受低保:子女在外购买两处及以上商品住房产或商业门面的;子女夫妻双方在外经商办厂,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女家庭拥有小汽车的;子女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14.服刑期间人员;

15.其他原因不应享受的。

四、规范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劳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判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判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判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能力。

(五)其他家庭收入。

五、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一)规范申请程序。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低保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授权书;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各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规范受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告知凭证,不予受理的还应注明理由。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三)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农村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四)规范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各村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驻村干部、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5人、所有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3-5人,村委会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邀请代表和委员参加。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五)规范公示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农村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100%入户调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民政局通过审查(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后,对拟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开始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和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注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当就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通过公开栏和互联网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七)规范发放程序。县民政局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对推动低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农办、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房产局、县交警大队、县国土局、县人民银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干部包干责任制,切实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摸准摸实,做到心中有数,为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提供真实依据。

(二)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联审机制。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联动审核机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在开展动态管理工作时,组成联审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行业评估、支出推算、信息核对等办法,核实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并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增减农村低保保障资金或取消农村低保待遇决定。同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做到能进能出、应保尽保。

(四)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规范运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低保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均依其职责,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对骗保对象的追责力度。对骗取低保的对象,应追回其骗取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立低保诚信档案,2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458   

 

 

 

 

 

 

 

 

 

邵政办函〔201469

 

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8     

 


 

邵东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走访数据统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人情保、关系保、骗保、世袭保”问题已成为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切实回应群众呼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切的民生问题,认真扎实搞好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县人民政府决定把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作为实践活动的第一个立行立改项目。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邵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邵政办发〔2007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次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思想为统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摸清全县现有在册低保对象的实际家庭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规范城乡低保在申报过程中的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环节。通过清理整顿,将城乡低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同时解决“人情保、关系保、福利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做到城乡低保应退尽退—“不错保”,确保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所有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低保:

总的要求是2014年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及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的城镇特困家庭。具体有: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造成全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子女尚未成年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一户有一人为一、二级重度残疾或1户中有两人以上是三级、四级残疾的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都未成年,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成员都较困难,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7.特困儿童、在校学生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年龄在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单身未婚中年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标准的。

9.经市级以上计生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导致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

10.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1.国家工作人员和现任村(居)干部本人及与之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关系人;

2.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2)长期在外务工的;

3.全家人户分离,连续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4.家庭成员中有耕作能力和耕作条件,人为因素常年不耕种或租给他人耕种的(成片包租除外)

5.年满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6.有经商、办企业、炒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未经改正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8.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或者出国留学、务工的家庭;

9.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大型农机、空调等;

10.在三年内因非基本居住需要而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12.虚报、隐瞒、转移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故意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干扰工作人员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13.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父母不予享受低保:子女在外购买两处及以上商品住房产或商业门面的;子女夫妻双方在外经商办厂,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女家庭拥有小汽车的;子女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14.服刑期间人员;

15.其他原因不应享受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59日一510)

一是于59日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场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及民政办主任参加的全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各乡镇(街道办、林场)会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三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对此项行动的意义、内容、方法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于城乡低保及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同时各乡镇(街道办、林场)也要通过悬挂横幅及公告、通知的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511日—520)

各乡镇(街道办、林场)作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公示。各村(居委会、社区)城乡低保对象公示榜要立即在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组别和纳入低保主要原因。

二是民主评议。对于所有的城乡低保对象,各乡镇(街道办、林场)要组织各村(居委会、社区)重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必须由驻村干部牵头,邀请各村(居委会、社区)村支两委干部、区域内人大、政协代表、党员、老干部、组长、3-5名群众代表参加。

三是信息核对。收集整理各村的评议结果、群众举报意见,乡镇(街道办、林场)组织辖区派出所、财政所、计生办、农合办、劳动保障站、国土资源所、城建办、工商所、税务和金融等机构,对部分低保对象家庭(特别是不常住家里、子女信息不完整、无病痛残疾的家庭)的户籍、承包土地、住房、车辆、社会保险、养老金、粮补、银行存款、个体经营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521日—530)

一是整改清退。乡镇(街道办、林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清退,并形成书面整改总结材料;

二是再次公示。乡镇(街道办、林场)整改后,把整改后认为可以继续享受低保的对象再一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再次监督,群众在公示期间对于继续享受低保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再次进行举报。再次公示既要包括重新评定后纳入低保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组别、纳入低保主要原因),又要包括被取消人员名单(要注明取消原因)。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城乡低保的清理整顿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林场)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刘昆怀任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县长助理闵国伟、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朱石乔、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黄祥田、县纪委常委刘伯成、县监察局副局长李乐荣(正处)、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王齐平、民政局副局长薛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局长罗定祥任办公室主任,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周殊斌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民政局将组建抽查组,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相关资料;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组建督查组,督查组主要负责责任追究。抽查督查将贯穿于整个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重点将对全县整改落实后继续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率不少于人数的30%,督查率不得少于人数10%。对于清理整顿不力的单位,督查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督查组若发现某村(居委会、社区)对低保名单公示不到位或有1-3人明显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对象,要追究驻村干部、村(居委会、社区)支部书记、村主任责任;发现3人以上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对象要追究所在乡镇办场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驻村干部、民政办主任、村支书、村主任的责任。

(三)注重方式,务求实效。城乡低保清理整顿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涉及到个别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同时也牵涉到社会的稳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做好对低保对象的解释工作,确保不因低保取消而产生新的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不能因为是硬骨头,就走过场、搞形式,不进行清理,不维护群众最根本利益,应以坚决的决心,回应群众最关切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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