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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林业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9 10:58 信息来源:林业局 责任编辑: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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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邵东市林业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谢敏敏

18050454040

2

曾少军

18050454041

3

罗学兵

18050454042

4

王玉柱

18050454008

5

范亚平

18050454009

6

刘惠椿

18050454049

7

尹勇望

18050454011

8

李顺乔

18050454043

9

李志军

18050454017

10

龙顺华

18050454019

11

宁志兵

18050454020

12

尹检华

18050454021

13

黄胜利

18050454022

14

曹卫红

18050454024

15

刘海霞

18050454025

16

肖云

18050454052

17

黄素娟

18050454030

18

冒益军

18050454031

19

李跃林

18050454032

20

赵小平

18050454033

21

胡天德

18050454053

22

莫衡军

18050454036

23

容琴

18050454038

24

刘庆

18050454039

25

佘长平

18050454044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林业和草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等。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邵东市林业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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