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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3-61354 文件编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
发文日期: 2023-11-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1-06 有效期: 2028-11-06 23:01:50

SDDR-2023-00005


邵东政发〔202310

邵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行业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邵东市物流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     

2023116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物流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行业的管理、维护物流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物流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行业及相关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经营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货款代收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统称。物流经营者包括企业及经营个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本市的物流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市监、税务、应急、消防、住建、交警、文旅广体、城管执法、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物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流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信息化、品牌化经营,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证照办理

第六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监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本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仓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检查信息应当保留18个月以上。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八条 物流园区对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日。

第九条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特种设备责任险、投放火灾公共责任险、财产险等相关保险,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存储、保管货物。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物流、寄递、快运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地内收取、存放、包装、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严禁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入站。

根据法律法规对所收货物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发现违禁物品应立即向物流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超高、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混装危险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十一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法、规范的合同文本、货物运单和税务发票,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主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化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纠纷,并记录化解过程及结果。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处理道路货物运输投诉。

第十五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物流行业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运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物流行业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超限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行业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物流行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管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经营项目及实际执行价格标准。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物流行业经营者进入现代化物流园区经营。鼓励园区内经营者发展壮大、规模化、集中化、公司化经营,入规入统。对首次新增入规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二万元,并享受相关入规入统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邵阳市奖励的物流行业经营者或优秀企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适当奖励,交通、财政、税务部门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完善物流园区功能配套,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根据信息化平台等级及信息数据共享程度,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测算,并经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信息化平台建设及运营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物流行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经济规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信誉质量考核,分为AAAAAAB级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印、摘抄、摘录有关材料。被检查的物流行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资料。

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被检查的物流行业经营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等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调解纠纷。

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应当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文明、公平、公正执法。

当事人认为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流行业经营者有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物流行业经营者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或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住建、消防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邮政、市监、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税务、应急、文旅广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物流行业经营者进行管理,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价格垄断、违规停摆、违章搭建、偷税漏税、非法出版物及违禁品运输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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