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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2-57369 文件编号: 邵东政办发〔2022〕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
发文日期: 2022-05-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5-18 有效期: 2027-05-17 23:59:49

SDDR-2022-01003


政办发〔20224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省、邵阳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邵东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1精神,结合邵东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规定。一是同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套内面积不应低于住宅总面积的2‰,且不低于20平方米,相关配建要求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国土出让合同。二是同步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报规报建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审查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民政部门应结合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建设方应按规划条件和审批方案要求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三是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在养老服务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到位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阶段、住建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邀请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场)参与,并听取其意见。四是同步交付。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按该规定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二、推进闲置资源资产转化为养老机构。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腾出的办公用房、社区闲置公共服务用房、农村闲置村部和学校等闲置资源中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性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三、保障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供养机构要根据入住特困对象生活能力,按照自理10:1、半自理6:1、失能3: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根据机构运营规模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按不低于3万元/人·年的标准予以保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公建民营的特困供养机构不享受该保障措施。

四、提高老年人福利补贴标准。年满10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按500元/人·月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年满90-99周岁老年人按100元/人·月标准发放高龄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五、加大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力度。年满65岁以上失能半失能低保对象按50元/人·月的标准以统一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六、推行助餐补贴。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留守和空巢独居老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人到老人助餐服务点就餐的,按4元/人·餐的标准补贴。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七、奖补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新办符合养老机构规范标准,且经住建、监、卫健、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床位数10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改扩建新增50张床位(含)以上,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新增床位按每张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新建养老机构申请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补贴,已获得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支持的养老床位、利用家庭住宅改建及利用现成医疗卫生机构等设施改设的养老机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家养老机构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建设补贴须在养老机构正式运营满一年以后按程序申报,民政、财政部门实地核准后,分两年拔付到位,每年拔付50%。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八、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依法登记备案达到消防、建筑、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给予运营补贴。每接收1名老人,除省级补贴外,市财政根据老人健康等级(自理、半失能、失能和失智)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50元、200元运营补贴。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九、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星级创建补助。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在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星级提升的给予差额补助。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或服务组织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且正常运行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面积及服务规模等实际,给予3至5万的运营补贴,该项补贴与床位运营补贴不重复发放。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十一、实施连锁品牌扶持补助。在市域内同时运营4所及以上养老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连锁数量每年给予1-3万元补助。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十二、实施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2021年1月1日起算,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的,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满5年以上的在岗护理人员(非编制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400元、500元、600元的护理岗位补贴。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十三、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购买承担。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上门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均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措施发布之前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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