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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10003/2022-00991 责任部门:人社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22-01-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时效性:永久 信息来源:人社局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关系到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划分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伤是因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有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由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申请。
 (4)工会组织可以为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伤残更严重了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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