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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利农村富三组村民私自分取村征地补偿款极其不公
来信时间 2018-12-29 12:03:45.0 来信人 张明敏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领导:你们好!我父母离异已有19年,现各有单独居民户口本。我母亲户口一直在利农村,于15年前再生一子,落户于利农村自己户口下。现今利农村征收土地,村里平分的征地款村里私自做主,不分给我弟,多次讨要说法无果,这不欺负人吗 村里私自做主,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让我母亲烦透了心,我母亲又不知该怎么办,主要是我母亲身体不好,被村里人这么欺负,成日伤心。所以请县领导,帮我母亲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底层的村民只有请求领导帮我母亲解决这个问题了,万分感谢!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2019-01-11 14:45:54.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19-01-11, 已处理
答复内容
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 来信反映的母亲和弟弟户口确系利农村付三组村民,母亲叫李某。李某于1985年与本村村民张某结婚,生育二个女儿,1998年左右离婚,户口未迁出本村。几年后李某又与外村村民结婚,并于2003年生育了一子,落户在李某名下。 县生态产业园因修建利隆路的需要,在2017年征用了利农村部分土地,利农村各村民小组就本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问题专门召开了会议。付三组在2017年农历12月25日晚上和2018年4月4日晚上(清明节)两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经绝大部分村民协商同意,达成了分配协议。 李某确系利农村付三组村民,且在本村分有承包土地,依据付三组征地分配协议,李某分得了其承包的水田征地补偿款和集体所有的鱼塘及其它公共面积征地补偿款。其子虽然户口在利农村,但在利农村付三组没有分得承包土地,且属外嫁女第二代,按照利农村付三组征地分配协议,本组村民一致同意不应参与集体所有鱼塘以及其它公共面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2018年11月初,李某找到利农村村干部张某,村干部给予了耐心的政策解释。李某在2018年11月初两次来到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利农村项目驻村干部做了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具体答复如下: 1、利农村付三组征地分配协议经绝大部分村民签字同意,具有法律效力。利农村村支两委和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应支持其分配方案。 2、按照《邵农经发〔2009〕11号邵东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女子出嫁后,其子女应到男方(即生父)所在地参与分配。 3、利农村付三组另外的外嫁女的子女、且落户于其母亲名下者,也未参与此次集体所有的鱼塘及其它公共面积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没有厚此薄彼。 2018年12月25日夜里,利农村付三组就李某提出其子应参与的鱼塘及其它公共面积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的诉求再次召开了一次组民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参会人员最后一致决定,对于李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不得参与鱼塘及其它公共面积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