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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邻居在我家水井旁修了个厕所化粪池,请书记大人帮忙处理下。
来信时间 2014-06-13 11:38:52.0 来信人
来信内容

尊敬的书记

        你好!

     我是邵东魏家桥镇罗金村四组的一个一级肢体残疾人,我家下面的邻居房屋扩建,巴掌我家地,由于和我家争吵过,故意把厕所对着我家堂屋大门,又在我家水井三米的地方修了个化粪池,严重危害我家的引水安全。为此,我家有井不能用,已经挑水喝一年多了。

     两家为了这个 也吵架2年了,他趁我家人不在家的时候,偷偷溜进我家,把我家砸了,我气愤之下,也用石头杂了他家玻璃。今年四月,我爸爸修保矿,邻居家女人冲到我家辱骂,撕扯我爸爸,我出去理论,被邻居打了2拳,推在坑里,造成肛门出血,腰受伤!

另外,我邻居烧了我村100多 亩山,本来要坐牢的,他答应排斥村里人损失才没坐牢 ,可现在二三年过去了,他都没赔偿,那山有很多是我家的。

      盼书记大人在百忙之中派日来处理下,以免2家再争吵打架,发生血案!

                  敬礼!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2014-06-20 11:38:52.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15-05-15, 已处理
答复内容
魏家桥镇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一、信访事项和主要诉求     1、反映因邻里矛盾被罗金村李光斌打伤,要求调解和赔偿。     2、反映李光斌烧毁罗金村100多亩山,要求赔偿。     二、调查核实情况     1、李小熊因邻里矛盾被李光斌打伤一事调解情况     在2014年8月份,我镇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对李小熊反映被李光斌打伤一事进行了调查,在魏家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4年8月7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甲方为李小熊的父母,乙方为李光斌夫妻,协议已经写明:乙方撤除新砌厕所房屋,甲乙双方原打烂的门窗,由甲乙双方自己负责,2014年7月28日李小熊在乙方家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000元(包括3月29日)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事由再挑事端,甲方负责做好李小熊的思想工作。根据协议精神,甲乙双方同意各项费用和损失相抵,不再向对方请求赔偿。     2、李光斌烧毁罗金村山林情况     2011年12月26日10时许,李光斌在罗金村灰屋场山上其责任土地割茅草,并将茅草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准备烧掉。由于风大引发火灾,山火烧到野狗山、颜领与黄鹂山等地。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287.8亩,均为林业用地。其中有林地73.5亩,未成林地95.1亩,疏林地105亩,荒山14.2亩。     案发后,李光斌自动向邵阳市森林公安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7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2012年6月27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详见(2012)邵东刑初字第208号:被告人李光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李光斌于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依法实行了社区矫正,现已届满。     三、处理意见     1、我镇已经安排人员调解李小熊因邻里纠纷被李光斌打伤一事,且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此信访事项已经调解结案,故对李小熊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2、李光斌烧毁山林案案情清楚,李光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由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李光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依法实行了社区矫正,现已届满,故此案已由司法途径进行结案,李光斌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由于此案已经由司法途径结案,属于涉法涉诉案件,依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我镇对于李小熊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李小熊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依法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或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