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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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11-06 18:18:04.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 近期农村在搞宅基地超占面积罚款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工作人员对超占的定义是什么。对于农村依山而建的房屋前后用石头修建的护坡范围以内就算是超占面积?前坪用水泥硬化方便出行就算是超占面积?意思是农村应该除了房屋以外未批复的土地应该要是泥泞的才算是没有占有,只要硬化了,人为修建了护坡就算是超占面积,自费将水泥马路续至家门口也算是超占面积?农民自费想让农村样貌环境好一点,花了钱不说还要罚款,动则几千上万一户,并且罚款的价格依据是多少?是否考虑下重新对农村宅基地超占的定义?而不是以是否修了护坡和水泥硬化为依据去划分。不可能说每户门前没硬化的就不算占有,硬化了就算占有,这有些说不过去吧?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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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9-11-11 16:19:44.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9-11-11,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市自然资源局回复如下: 近期我市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清理专项行动,关于房屋前后用石头修建的护坡范围、屋前硬化坪及自费水泥马路是否应算是超占面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 一、房屋前后用石头修建的护坡范围、屋前硬化坪及自费水泥马路不计入住宅超面积范围。 二、房屋前后用石头修建的护坡范围、屋前硬化坪及自费水泥马路是否属于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实际占用集体土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应按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占用耕地的,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及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