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邵东县教育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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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05-21 09:54:07.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问: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款条文是否适合邵东教育招生政策? 在县城只有住房合同的,是否符合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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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9-05-23 15:34:46.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9-05-23,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县教育局回复如下: 接到来信后,邵东县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交由基础教育股安排专人进行回复。 首先感谢您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现依据邵办文〔2019〕60号文件精神和您本人的叙述回复如下: 这款条文是依据当下邵东教育现状制订的适合邵东教育招生政策。凡符合邵办文〔2019〕60号文件精神都可以公平地申请学位。 再次感谢您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0739-2721372)。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