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为民做主,为和谐给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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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1-07-08 17:08:35.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艾县长;您好!我是灵官殿镇一村民小熊,有一事请艾县长做主,事情经过如下;2011年5月26号下午3点多,灵官殿派出所朱指导员来访说;问你一事,5月24号你是否开车去过邵东 有否经过荷花路百宝菜市场 我说;去过邵东,且经过百宝市场。然后给了我交警队一吴警官电话,尔后我拨通了吴警官的手机,他说5月24号有一小交通事故,可能与你有关 你是否知道 我答;不知道。为全力配合交警队工作,我主动与当天下午6点,将车开至交警队配合调查。先问话,然后在邵东天湖修理厂进行痕迹鉴定,我车无任何刮擦痕迹,在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下,交警队与当天将我车予以扣押。27号我再次找到交警队,请求查明真相,无果。为求明真相,28号我与朋友进行了自行调查与走访(现有DVD光碟为证),原来,在5月24号下午3点多,我经过荷花路菜市场时,前面堵车,在我车未占道且已停稳当的情况下,从左面一岔路口,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碰到我车左后轮上,(车主是否喝了酒 请您明查,邻居称他”酒鬼“!)28号我在县人民医院看望。6月1号交警队将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我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在交警队调解中心时,我无意看到的一份档案,使我气愤不已,5月24号,摩托车主还有一起交通事故,当晚8点许,摩托车主在金龙大道与文体路交叉口斑马线上,将一女人撞倒,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交警队档案为证)。而这一天办理这两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同为一人,在处理这几天中,为何将实情隐瞒 还有我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他全部医药费 现有疑问二点,望艾县长明查:A:交警队存有办人情案或贿赂的嫌疑 是否公安局或交警队有人,可在此要我方独自承担医药费,还要隐瞒有些事情的真相。B;为何将我车扣押至今不管 交警队要我交足1.5万元押金可以放车,且说摩托车方可以动用押金全部。我已搞不清那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那主,次责任划分有何意义 交警队有内“鬼”!望尽快回复为感!民;小熊 |
答复单位 | 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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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1-07-08 17:09:15.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1-07-08, 邵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如下:
????我大队来信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1年5月24日16时许,我大队六中队值班民警吴佳云、曾小礼接“110”指挥中心电称:“刚在荷花路百宝菜市场地段一辆白色厢式货车与一辆无牌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货车逃逸,请交警速来处理。”的报案。接报警后,我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发地段,经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并从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处得知该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湘E19753,经过查阅车辆信息,该车主为灵官殿镇毛荷殿供销社宿舍的罗泽顺。我们便通过灵官殿派出所协助,联系到了车主及驾驶员熊明亮,并责令其将肇事车辆开到我队后依法依程序予以暂扣。另一方摩托车驾驶员为孙茂轩,男,住邵东县两市镇红岭路13号,无证驾驶无牌轻骑龙太子轻便摩托车。在查清事实后我大队按孙茂轩负主责,熊明亮负次责,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对该责任认定均未在法定复议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提议。
????二、有关情况说明
????1、孙茂轩当天晚上驾驶摩托车撞伤另一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实,与此案无直接联系,办案民警无需告知本次事故的另一方。
????2、办案民警暂扣肇事车湘E19753,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之规定依法进行的。
????三、在交强险限额(一万元)内承担伤者方全部医药费属实。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按责分担。
????综上所述,我大队民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是依法依程序正常办理,不存在隐瞒实情和办人情案或受贿赂的问题。当事人熊明亮存在疑问的原因是在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而产生误会。
????目前此案已调解完毕,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均表示不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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