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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邵东邮局严重失职,导致企业巨大损失
来信时间 2019-05-26 11:58:12.0 来信人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政府领导:

本人周某,湖南省邵东人。本人一直在上海和邵东从事鞋类销售。2013年我们申请注册了颐尔康商标,浙江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聘请上海的律师团队及时进行了答辩,官司胜诉,2016年7月20日我们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颐尔康商标证书。之后,我们为此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生产了大量的颐尔康鞋类产品,在全国各地销售。

今年3月,我们上网才偶然发现,颐尔康商标在2018年6月6日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我们倍感震惊:没有收到北京任何通知,商标怎么突然被宣告无效 多方查询原因未果,于是在2019年5月22日,我们聘请律师去北京国家商标局调查,答复说一家企业对我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国家商标局按照法律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和6月15日分两次向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两市镇临泉村3组12号邮寄了挂号信,收件人为周某,要求我方及时提供答辩材料。由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既没有收到我们的答辩材料,又没有收到邵东邮局退信,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我们放弃了申辩权利,于是在2018年6月6日根据申请方要求,认为我方商标没有使用,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了无效公告,导致我们花费巨大代价通过诉讼取得的注册商标失效。

5月23日,我们根据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挂号信编号,在邵东邮局查询了当年的投递记录。结果显示,一份挂号信XC27727026511,于2017年3月6日由署名张某的签收,另一封挂号信XC33047701811,于2017年6月21日由署名张某的签收,但两处张某签字笔迹也明显不同。后经了解,张某文在当地经营小卖部,邮局投递有时候交给他代收保管,上述两封挂号信既不通知也没有交给我方,他本人确认已经丢失。

我们从未委托张某或者张某文签收邮件,邵东邮局也从未提醒我方到张某处领取挂号信,擅自委托他人代收重要邮件,导致2封国家商标局挂号信丢失,是邮局严重的失职行为。我们在已经胜诉的情况下,应约答辩只是个法律程序而已,只要递交材料即可。由于我们没有收到答辩通知,错失答辩时机,导致注册商标失效,造成巨大损失!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就像房子的房产证一样。失去商标专用权,除了前期花费的3万元商标诉讼费用打了水漂外,后期的包装印刷、产品设计、品牌宣传都都成了废纸!已经生产的几十万双鞋子,面临重新更换产品包装的严峻问题,产品LOGO、广告印刷、制版设计都要推到重来,产生的费用企业难以承担。邵东邮局擅自多次将重要邮件交付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我们要求合理赔偿。

我们为颐尔康品牌,花费了十几年的心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由于邵东邮局违规操作,没有尽到基本的投递责任,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我们无法接受,希望政府给予理解和支持。

急盼回复!万分感谢!

邵东颐尔康鞋类商行 周某

上海颐尔康鞋业有限公司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2019-06-06 10:01:46.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19-06-06, 已处理
答复内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邵东县分公司回复如下: 我公司接到来信后,积极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情况回复如下:国家商标局按照法律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和6月15日分两次向周某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两市镇临泉村3组12号)邮寄了两封挂号信:其中一封挂号信XC27727026511,投递员姜某在2017年3月6日投递到村代办点张某代签收;另一封挂号信XC33047701811,投递员姜某于2017年6月21日投递到村代办点张某代签收。 根据国家邮政局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7条2款3点3小点规定:农村地区邮件应投递到村邮站或其它接收邮件的场所。我公司投递员是按照相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进行投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损失赔偿,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用户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客户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诉求,不符合以上规定。 2019年5月30日,我公司与来信人周某当面沟通并积极配合处理商标注册事宜,周某对我公司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无异议。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