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请求解决养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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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03-16 17:59:56.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关于再次请求解决养老问题的报告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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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9-03-19 16:07:32.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9-03-19,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回复如下:
你们这些原乡镇农机站老工作人员,是上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原乡(镇)集体人员,曾为我县农机耕作、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出了较大的贡献。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县对“七所八站”进行整顿,你们先后被辞退,由于没有统一的文件规范,各乡(镇)的安置不一,有些乡(镇)给予了你们一些经济补偿;有些乡(镇)准其子女顶班;有些乡(镇)也许没有给予你们经济补偿。现你们都年事已高,年老体弱,老无所养成了你们的思想包袱和精神负担。作为全县农机业务主管部门我们深表理解、同情!
你们多次向我局及县政府要求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一直在关注,并积极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县政府进行了反映。省农机局也十分重视,就此问题书面报告给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也多次向省政府书面报告,省政府相关政策是否出台,正待省政府研究决定。
现就你们提出的解决养老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1、你们这些老同志属原乡镇集体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我局咨询了相关部门和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在为你们解决养老问题尚未有政策依据。
3、我局会积极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相关政策出台解决你们这些原乡镇农机站老工作人员待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一、你们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你们均系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又称乡镇集体干部、临聘人员),在乡镇从事农机工作,工作时间几年、十几年、几十年不等,为乡镇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1999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发〔1999〕7号)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一律予以清退。2000年前后,你们先后被清退。
二、你们要求解决养老问题的请求事项不能支持
(一)你们于2000年前后被清退符合湘发〔1999〕7号文件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发〔1999〕7号)规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被清退人员服务年限和当地财力,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关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这项任务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你们系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系上述文件规定的清退对象。清退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按政策给予了你们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你们要求解决养老问题的请求事项法律已不能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你们均于2000年前后被清退,劳动关系随即解除,至今已十余年,即使现在提出要求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等诉求,因超过了投诉、申诉时效,法律已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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