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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编号201810181012339689土地纠纷的进一步维权
来信时间 2018-11-19 16:54:41.0 来信人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关于20181018日我们在邵东人民政府官网上的投诉,编号:20181018101233968920181113日,我们收到周官桥乡人民政府的调查后,我们对村委会的做法表示非常的遗憾。

首先,根据国发(1995)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2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由此可见,邵东县《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发〔199714号)文件就与中央的精神相违背。因为我们的土地承包合同是1997年签订的,有效期到2027年,在有效期内,我父亲承包的土地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一切行为应该被约束在该法律的框架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其中,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我父亲是土地的承包者,我父亲的户籍一直都在杨竹村,承包方并没有全家迁入,迁出人员的户口也只是落户至小城镇,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我父亲承包的土地,在未经我父亲自愿放弃的情况下,是不能调整的。

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发〔199714号)文件的有效性,地方文件是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法律效力2010年杨竹村调整土地,不按照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执行,却要用1997年的地方文件,这是村委会不懂法还是故意无视国法 不懂法的村委会如何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无视国法的村委会是怎么样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还有,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小调整的间隔期统一定为10年或5年,那么调整的时间应该在2002年或者2007年,因此,村委会为什么要在2010年这个间隔期外调整土地呢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一些有意思的现象,侵占我父亲田土的当事人,培仁坳彭家富家的耕地卖给彭付平建房,彭家富、彭家庆自己的新房也建在耕地中,他们的农田少了,就能打我父亲土地的主意吗 村委会为什么会允许某些人员在耕地中进行非农建设 这是视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为儿戏吗

另外,杨竹村村委会在村务管理中还存在双重标准的行为。我们假设杨竹村是按照《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发〔199714号)文件来执行,那么为什么杨竹村中有的村民户口迁出后,但是土地并未收回的情况 还有杨竹村干山排,申美群多年前全家户口都迁外省,中途田地也被收回,但是现在却已按政策退回。

此外,关于杨竹村村委会在配合国家新一轮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也有问题,乡政府不能只听信村委会的一面之词。2016年,村委会没有人向我父亲传达有关确权精神,2017年,村委会未说明用途,拿走了我父亲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告知真实原因,入户田边指界没有通知,我父亲还是通过亲家聊天才知道国家开始土地确权了,2018年入户登记,也没有通知我父亲。试问,国家多次确权认证的时候,帮我父亲签字的所谓代理人有我父亲的授权委托书

最后请问,是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是谁欺上瞒下横行乡里 是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我父亲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归还已经侵占的土地。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2018-11-30 16:12:48.0
满意度 无反馈
办理进程 2018-11-30, 已处理
答复内容
中共周官桥乡委员会回复如下: 我单位接到来信后,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从承包法正式实施起适用新法,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适用旧法。所以承包法适用时间应该从于2003年3月1日开始,而不应追溯到1999年。而《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发〔1997〕14号)1997年发布,先于承包法,在《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到2003年3月1日承包法颁布前,邵东县的土地承包,可以参照该规定实施。 2、根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异动人口中应退出承包地或不能参与承包耕地的人员中的(包括3、国家计划指标内农转非人口和其它原因迁出人员;6、购买本县城镇户口已经安排工作和购买县外城镇户口已经迁出手续的人员。)可以调整其外迁人员的承包地。故你家七人在1999年将户口迁出后,应退出承包地,发包方应在此时将七人份土地抽回。 3、由于各种原因,发包方未将你家户口迁出的七人份承包地抽回,且在2005年土地颁证时,将上述7人份的承包地登记在你家名下。2010年,你家所在的村民小组在调整承包地的时候,将你家七人份土地抽回,并发包给其他组民承包。此次土地调整,组里在时间上存在延迟,是否合法,建议你就该承包地的权属问题提起法律诉求,请求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