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投诉杨竹村村委会不按国家法律政策土地确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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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8-10-18 10:12:33.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邵东县杨竹村培仁坳的。 我要投诉杨竹村村委会不按国家政策认证确权我父亲承包的土地,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无理理由侵害我父亲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我父亲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自从国家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父亲承包了大约4.4亩土地,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2005年印发的,有效期到2027年,在2010年的时候,我父亲到广西过年,村里面的干部未经我父亲同意,以我父亲家部分人员户口迁出为由,要抽走大约3亩多的土地给村里其他人,我父亲多次交涉找村委会交涉,村委会欺负父亲不懂国家法律,多次无视父亲的合法诉求。现在国家新一轮土地确权,国家三次派遣工作人员帮助农民认证确权土地,村干部一次都没有通知我父亲,私自瞒报,让土地确认人员按照他们的意思确权,我们多次交涉未果,也找了乡政府、农业站、国土局,但是事情均没有实质性进展。 【我们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田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田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证)湘邵东县农地承包权(2005)第000736号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由承包方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 第三条 本证登记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附件1:201810181005303262.jpg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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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8-11-06 15:16:26.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8-11-06,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周官桥乡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我单位接到来信后,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据核实原杨竹村培仁坳组彭某家九口人的确权承包地,由于1999年11月24日其家人户口已迁出到外省。根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让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发〔1997〕14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耕地承包期限中的规定,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当调整承包地,小调整的间隔期统一定为10年或5年;及第十一条:异动人口中应退出承包地或不能参与承包耕地的人员中的(包括3、国家计划指标内农转非人口和其它原因迁出人员;6、购买本县城镇户口已经安排工作和购买县外城镇户口已经迁出手续的人员。)可以调整其外迁人员的承包地。因此,其家人彭某阳等七人,被抽取承包地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2003年颁布3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其组里2010年对其2006年已故的母亲的承包地做的抽补,在承包期内须退回给彭某继续承包经营。我乡已责令洪杨村(原杨竹村),将对该一人份地块的抽补退回。
3、新一轮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由2016年7月乡里统一召开各村部署会,再由村里召开党员、组长会议把有关确权精神落实到组。2017年3月份再由组长召开组员会议通知组员交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组上集中填写委托书与摸底表并由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再以组为单位交村里。2017年7月的入户田边指界、11月一轮公示与纠错,2018年9月二轮公示与纠错,三次入户登记均由组长陪同到户或由代理人陪同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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