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何时何月才能执行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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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6-03-24 14:30:55.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本人系湖南省邵东县界岭乡东升村五组苏省凡(电话18173916825,身份证号是430521195001183358),第三次向县长信箱反应了,都是一次推一次,到底本组谭金荣和谭金明两兄弟非法强硬建房一事,何时才能给我一个彻底的答复,执行完毕,现在已经历时一年多了,界岭镇副书记谢明庄都在有步骤的保护违法建房都,法律文书也重复的下达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早就超过了(2015年10月25日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到现在没有一点动静),附两次县长信箱答复内容:
处理情况:
邵东县界岭乡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2015年3月25日,经巡查发现,界岭镇东升村5组村民谭金荣在本村本组自己的责任田里打地桩准备建房,镇国土所、驻村干部及村干部一起赶到现场及时进行制止,并根据占地情况做好了相关的谈话记录,勘测笔录,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国土所向镇领导进行了汇报。但是该户利用节假日断断续续施工。4月7日,根据镇领导的指示,镇国土所将该户的情况向县国土局和县法院进行了专题汇报,同时下达了《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该案件移交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于4月14日会同镇国土所、驻村干部以及村干部到达谭金荣施工现场,县法院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因谭金荣本人不在家,交由村委会代收,并电话通知其本人,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疏通水沟,用于耕种。经4月22日、4月29日现场巡查,该户已停止施工,县法院、县国土局与界岭镇政府对该案非常重视,将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处理单位:县委办
处理时间:2015-05-1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岭镇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界岭镇党委、政府及国土所于今年3月发现谭金荣建房基地未经批准,属非法建房,组织了镇有关部门人员对该建房进行了及时制止,并且向县国土局和县人民法院汇报。4月14日,县人民法院也向谭金荣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谭金荣收到裁定书后,就停工了。但其后,谭金明接手该建房,镇国土所巡查发现后,就再次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2015年7月9日,县人民法院向谭金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2015年10月10日,县国土局及镇国土所向谭金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或构筑物。 界岭镇党委、政府为了该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了大量工作。第一,乡镇干部多次到现场对谭金明的非法施工进行制止,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停工,还找到了谭金明的亲属朋友,发动他们去劝解,镇党委书记及镇长也多次前往该村找谭金明进行劝解。第二,多方谈话进行问题的了解与处理。镇政府多次约谈东升村村委会干部,经村委会了解谭氏兄弟老屋一截已经倒塌,另一截老屋没有堂屋,小路进出,光线被前屋遮挡,谭氏兄弟借居亲戚家已久,并提出建房需求。你所反应的谭金明新建房对你家耕种农田的排水产生影响,经现场查看与走访群众,该情况属实。镇村建议先进行调解。谭金明表示愿意修好涵洞水沟,排除对你农田生产的影响。 界岭镇党委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将继续跟进该矛盾调处工作,现镇国土所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或构筑物,如达3个月法定期限仍未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届时将依程序将该案件移交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单位:县委办处理时间:2016-01-19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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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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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6-04-03 14:30:55.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6-11-11,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界岭乡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界岭镇党委、政府及国土所于2015年3月发现谭金荣在没有向界岭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的情况下,便私自动工占用耕地打地基,于是组织了镇有关部门人员对该处建房及时进行了制止,并及时制作了《谈话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同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界岭镇党委、政府为及时制止该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做了大量工作。乡镇干部先后多次到现场对谭金荣的非法施工进行制止,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停工,还找到了谭金荣的亲属朋友,发动他们去劝解。同时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2015年4月份,县人民法院也向谭金荣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谭金荣收到裁定书后,就停工了。但其后,谭金荣的哥哥谭金明在该建房东基础上继续进行违法建设,镇国土所巡查发现后,立即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2015年7月份,县人民法院向谭金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2015年8、9月份期间,镇国土所及驻村干部多次前往该村巡查并找谭金明进行制止,责令其立即停工,但谭金明不听劝解,反而利用节假日断断续续非法施工。2015年10月份,县国土局及镇国土所向谭金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5年10月14日向谭金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土资罚字(2015)775号,限15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或构筑物。谭金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本局于2016年4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书》邵国土资申(2016)第116号。
县国土资源局、界岭镇党委政府会加强与法院的联系,跟进该案件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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