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按县里文件标准对高铁占用宅基地予以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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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5-02-05 16:35:15.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我于1月20号通过本网向国土局写过此意见,但到今天还没有回复,故继续向此信箱反映情况。
我原来是水东江镇石泉村的村民,1996年考了大学离开,现在外地工作。我现继承伯父房屋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继承父亲的房屋约40平方米,二者合计约100平方米。2012年,由我出上述地基,并出了少部分钱,我哥哥出钱,盖了新房子。2014年底,衡阳到邵阳铁路需要拆迁我们的房子。现对我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补偿问题与水东江乡有分歧: 我个人认为,依据《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市政发[2013]2号)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县里的邵政办发〔2013〕9号是一样的),“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补偿,但不享受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按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标准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安置地。”我正好符合这一条的条件,应当对我继承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我通过家人多次找乡政府林副乡长,他都不予理睬,一直认为只能按照闲置地38000元每亩的标准予以补偿。我提出我的理由,并且进行了书面反映,他都认为应当找县国土局,因为最后是国土局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法律文书也是国土局出,他们只负责干活,即不解释政策,也不反映情况。 我认为,我的情况应当按照市里文件执行,即1500元每平方米。理由如下: 一、本人符合文件二十二条规定的补偿资格 本人所有的房屋系继承遗产得来,系合法所得财产。对于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住房被征收的,属于城市规划圈内的,实行货币化安置,支付附件一所列全部补偿项目,对于城市规划圈外的,实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相关补偿项目和标准是明确的。由于上述两项内容无法覆盖到像本人类似的的特殊情况,文件第二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原为本村村民但现在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比如升学、移居、出嫁、到城市买房落户等情况,应当适用该条。根据房屋所处位置,二十二条又分为两项内容,前一项内容是针对城市规划圈内的房屋征收作出的特别规定,后一项内容是针对城市规划圈外的房屋作出的特别规定。本人完全符合适用第二十二条第后一项内容的两个条件,一是非石泉村和顺堂生产队的村民(现为山东省泰安市城市户口),二是所征收房屋在城市规划圈外。此处所用的联接词为“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意思是明确的,即不是按照一般农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只有一个,即文件附件二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标准 文件二十二条后一项内容规定补偿标准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从附表来看,除了附件二提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之外,没有任何附件提到了这一项目,不适用这一项目的标准,还能适用哪一个标准 如果只按征收一般农用地的标准给予补偿,这是对第二十二条的误解,合理性也存在严重问题。理由有两点:第一,如果对征收了房屋后又安排另一处土地用作宅基地的,此种解释还有一点道理,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人已经不符合获取宅基地的身份条件,所以无法取得一处宅基地作为对原宅基地的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对本人宅基地的征收是永久性去除了回到老家的安居场所,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只不过是一锤子买卖,彻底买断了我在原籍再次安家的退路。第二,已经通过新盖房屋而占有第二套宅基地的村民,同样按照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第(八)项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第三条第(十)项指出:“对‘一户一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也就是说,在占用第二套宅基地的情况下,原宅基地应当及时退回生产队集体。但按照目前农村的习惯,无偿收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依据《物权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只要不是此次拆迁,我继承所得房屋及其下的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而这次拆迁,却将我永久地排除在自己生养之地以外,失去了心理上的“根”。对这种不合法但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尚可以给予一般农用地的补偿,而对本人完全合法更合理的宅基地永久去除原籍的一次性买断适用同样的标准,合法性何在 合理性何在 我向贵局反映上述问题,希望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我的特殊问题,为衡阳到邵阳铁路顺利开工、早日通车创造条件,以免在下一步的争议中影响大局。 |
答复单位 | 水东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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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15-02-15 16:35:15.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16-05-06, 水东江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水东江镇人民政府回复如下:
接到你在县长信箱反映的关于怀邵衡铁路征收与补偿标准要求按县里文件对占用宅基地予以补偿的问题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左永根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怀邵衡铁路途经水东江镇石泉、桥边、孟公、庙山4村,全长3.2公里。全线征收与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邵政发【2013】9号)执行。我县拆迁统一实行“分散自建安置”的方式。其宅基地补偿有两种:1、安置地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补助按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440元/m2给予补偿,2、再补偿宅基地红线范围内38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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