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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

发布时间:2014-10-29 16:2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一、类别划分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各级环保部门均要按照环境管理的需要,综合分析,通过筛选,将一般污染源企业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按照从严原则(即划分等级不重叠,如划分为A级的,不再划分B、C、D级,依此类推),划分原则(方法)如下:
A类:辖区内所有在环保部下发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后,简称《名单》)中企业;《名单》之外的所有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厂等;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群众重复赴省、赴京上访投诉举报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化工类科研机构、医药、食品、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玻璃、陶瓷、建材、电子废弃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赴市级上访或反复投诉企业。
C类:辖区内机械加工、无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的纺织、包装、木材加工、轻工;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企业;有过违法行为企业;有群众投诉的企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它污染源企业。
以上未涉及的污染源参照该划分原则(方法)进行分类,县级环保部门可进一步细化。
二、监管规定
⒈现场监察方面。按照监管需要,环保部门对A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B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C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半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D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
⒉监督性监测方面。对国控名单中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以外的涉重金属企业,市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两月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非重金属企业,市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A类企业中的非国控企业,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B类企业,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C类企业,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监测一次;D类企业,当地环保部门按工作需求开展监测。
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支持、配合上级或同级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信访纠纷监测,确保监管工作按要求进行。
⒊其他要求。县级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严于省厅要求的监管频次计划;要严格按照监管频次计划要求予以落实,落实情况将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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