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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6 14:50 信息来源:教育局 责任编辑:

 

邵教通〔2018〕2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    知

 

县直各单位 、各督学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和邵东县教育局《邵东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邵教发〔2016〕9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各单位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普通话可以不做要求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三)确保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现有倾斜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的处理意见》(湘教通〔2016〕570号)和《邵东县乡村教育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办发〔2017〕1号)关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年限要求,并加大对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

二、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

(一)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由县组织评审。

(二)丰富职称评审方式推荐评审程序参照《实施方案》中的评审办法执行。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从2017年起,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三)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副高通过率可以在55%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采取抽取异地评委评审或直接进行异地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自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由中小学校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教师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评审机构评审时进行复审。2017年起,参评人员不再单独填写资格审查表,一律填报新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附件1)。

(二)建立职称评审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湘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县纪检会驻教育局纪检组将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三)要进一步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机制,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文件规定,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前后“双公示”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市局统一规定: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凡在11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任职资格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以前。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评审的,中级职称确认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确认时间为评委表决通过时间。

(三)关于申报对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小学教师任教应当具有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2、要求是在编在岗的教师,所有人员包括借调教师只能在编制所在单位申报。

3、近三年未连续上课(间断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法定假除外)的教师不予申报职称。

(四)关于普通话等级证书

1.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师字〔1998〕3号)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指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制的,加盖“省语言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证书专用章”钢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方为有效证书。

2.中小学教师必须在省语委办指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参加测试,不得参加各大专院校为学生普通话培训设立的测试站测试。

3.等级要求:

  城镇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幼师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其以上水平,非语文教师须达到乙等(80分)及其以上水平;196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幼师须达到二级乙等(80分)及其以上水平,非语文教师须达到三级甲等(70分)及其以上水平。

农村中小学语文教师、幼师须达到二级乙等(80分)及其以上水平,非语文教师须达到三级甲等(70分)及其以上水平。

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免普通话等级证书。

普通话等级证书做为评审材料提供,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不属于推荐范围。

(五)关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

计算机证不做刚性要求,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评审材料提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发展测评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加分条件。

(六)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分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两类。

人社部门的继续教育学时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教育部门继续教育学时根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高级:2012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累积不少于360学分(其中专项培训240学分、校本培训120学分)。 

中级:2013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累积不少于288学分(其中专项培训192学分、校本培训96学分).

(七)关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1、邵东一中、城区一完小、城区二完小、城区三完小、城区四完小、关协小学、昭阳小学、城南小学、城区一中、城区二中、城区三中自建校之月起即为城区学校;

2、邵东十中自1995年9月起为城区学校;

3、城区四中、城区五完小自2002年9月起为城区学校;

4、杏园小学自2015年9月起为城区学校。

5、特殊学校自1996年9月起为城区学校。

在以上城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其非城区学校任教时段可认定为农村从教时段。申报人员相关年限达不到要求的,不属于推荐范围。

(八)关于借调到城区工作人员农村从教时间的界定问题

经请示邵阳市教育局:借调到城区学校工作的教师,其借调期间农村从教时间计算办法参照其借调期间编制所在单位教师界定。

(九)关于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学生管理工作经历除班主任、辅导员经历外,还包括以其他形式呈现的对学生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等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属于业务能力水平方面的考评材料,不属于教师参评资格条件。                                                                                                                                                                                                                                                                     

(十)关于校长、书记等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申报高级教师的中小学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4”。校长、书记等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除为所在学校学生系统讲授国家规定开设科目的课程以外,主持学校教研教改项目,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心理健康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开展学生德育教育、安全教育,开设选修课程、校本课程,为本校师生作专题学术报告等也可记入教学工作量。受组织安排参与发改局立项项目建设人员,基建期间工作视同完成教学工作,可以参与职称申报。

(十一)管理人员的参评资格

在核定的职数内,按职数等额确定学科和对象时,独立设置单位的校务成员只能1人进入,捆绑设置单位的校务会成员不能超过50%,同学科差额申报时,校务会成员不受限制。

(十二)关于申报学科

各岗位设置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学校的申报学科,但要考虑学科平衡。个人申报学科以本期所教学科为准,本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可任选其中一门申报,原则上要与量化评分的学科一致。高级职称同学科差额申报,其中小学按语文、数学和综合分学科,一级职称实行1:1等额申报。

(十三)关于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可以为近3年任意一年的笔记,但必须手写不低于2万字。

(十四)关于学历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高中最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小学、初中最低大学专科学历。对于在乡村从教满30年的教师,学历可以降低一个档次。

申报一级教师:高中最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初中最低大学专科学历,小学最低中专学历。对于在乡村从教满20年的教师,学历可以降低一个档次。

(十五)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7年度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通过率统一控制在80%以内。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职称改革中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切实让广大中小学教师享受到职称制度改革的红利。对于职称评审过程各个环节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县教育局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邵东县教育局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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