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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7 08:5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邵东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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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裁量权    通知
抄 送: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法制办
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6印发
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技改电力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到位。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到位。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未给潜在投投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不及时纠正,未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泄露标底或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投标人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取消其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投标人骗取中标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二条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三条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四条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五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六条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七条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九条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第十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影响评标结果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并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并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取消评标资格,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背离实质性内容,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一、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一万无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违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章   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二、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节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对个人处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5、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第二条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一节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章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第一节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且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条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处罚基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处罚基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章   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一节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等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破坏的铁路专用线路基进行恢复,没收违法作业工具,对堆放、悬挂的物品、种植的树木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移除和拆除。
(2)较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听劝阻强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造成铁路线路损坏,影响行车安全造成险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没收其违法作业工具,强制恢复原貌,种植的植物强制移除,同时以上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听劝阻强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强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强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造成铁路线路损坏,影响行车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没收其违法作业工具,强制恢复原貌,种植的植物强制移除外,对单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节能及清洁生产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2、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造成较严重损失的,且存在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五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初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二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的。
处罚基准: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改正,且存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存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2、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等功率小于3W(含3W)的无线电台2台以下(含2台),配合执法,认错态度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补办有关手续。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等功率小于3W(含3W)的无线电台2台以上,4台以下(含4台),配合执法,补办有关手续,认错态度好的。
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等功率小于3W(含3W)的无线电台2台以下(含2台),但不配合执法,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态度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擅自设置、使用大功率(3W以上)无线电台站;
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等功率小于3W(含3W)的无线电台4台以上;
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等功率小于3W(含3W)的无线电台2台以上,4台以下(含4台),不配合执法,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态度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处罚基准:警告,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处罚基准:警告,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无线电发射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无线电干扰,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整改设备。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无线电发射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无线电干扰,但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
由于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无线电干扰,但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其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但未产生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发现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但未产生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发现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但未产生有害干扰或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并产生有害干扰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电台执照,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擅自出租、转让频率属于严重违法,应处五千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收回擅自出租、转让的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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