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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发布时间:2011-12-07 15:59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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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邵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

1982.1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

1984.10.1

行政

法规

1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2

《民族乡行政条例》

国务院

1993.9.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1.31

地方

性法

1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省人大

2007.1.1

2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省人大

常委会

1987.9.20

部门

规章

1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宗局、

民政部

1991.5.6

2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宗局

2007.3.1

3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宗局

2005.4.21

4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国宗局

2007.3.1

5

《宗教活动场所财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省宗局

2010.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宗局

2000.9.26

7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1990.5.10

三、行政许可(9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5、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7、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8、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9、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行政处罚(12项)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任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损赠的

8、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8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0、擅自未按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11、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罚种类: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2、假冒宗教教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五、行政强制(1项)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项)

1、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4、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情况负有责任的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5、对境内外国人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监管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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