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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22 13:39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婚姻登记

 

行政权力编码

33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婚姻登记确认

实施主体

县民政局

行政权力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收费标准

结婚、离婚每对九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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