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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民政局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1-23 17:2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民政局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邵东县民政局

行政权力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相对人维权渠道

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民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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