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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5 16:16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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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212

邵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各单位,省、邵阳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4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一个乡镇(街道、场)或某条主要河流(指、蒸水、测水,下同),24小时平均降雨量超过100毫米,预报降雨持续,汛情紧急的。

2.某条主要河流干流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局部地区强降造成山洪灾害,一个乡镇(街道、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

4.小(二)型以上水库或城镇重要堤垸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和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6.2个以上乡镇(街道、场)发生度干旱或1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因干旱导致生产生活用水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寒潮、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区域内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5厘米;或者监测出现雨淞在3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5毫米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境内火车站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境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某一乡镇(街道、场)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5.造成某一乡镇(街道、场)境内大范围的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某一乡镇(街道、场)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内发生3.0(含)以上地震致使当地震感强烈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表裂缝等害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上重伤,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场)、10个以上村(社区、居委会)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场)、10个以上村(社区、居委会)暴发,或者一个乡镇(街道、场)发生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发生在乡镇(街道、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亩的。

2.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或3人重伤的,1人死亡(失踪)1人重伤的,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上重伤,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5.3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

6.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或供电用户停电30%以上的,或因其他乡镇(街道、场)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40%以上或供电用户停电50%以上的。

8.造成1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9.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上重伤,或死伤5人以上,或居民受灾1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市(州)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较大火灾。

10.影响较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1.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40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省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省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乡镇(街道、场)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1例以上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2.一周内在本市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3.在本市内发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4.一周内,在一个医疗机构或一个集体单位内,发现2例以上疑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故

6.发生1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急性职业中毒或放射事故。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8.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

9.本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发生1例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发生1例以上的。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发生1例以上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全市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的,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的。

7.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8.发生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的。

9.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事件

10.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发性疑似异常反应或成批死亡的。

11.本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较大范围内或中心城区未经发改部门批准,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内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3天需求。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乡镇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5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1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1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1人以上案犯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充分利用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可视的指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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