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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09:15 信息来源:邵东市 责任编辑: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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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政办发〔20201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各相关单位,省、邵阳市驻邵有关单位:

《邵东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   

邵东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预测、控管、协助、监督以及举报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税收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监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市科工局、国网邵东供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信息组、执法组、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财税保障工作、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财源建设工作考核,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条各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由各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协助本级税务主管机关做好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税收保障工作经费及表彰和奖励在税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八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和市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收保障办)的意见。  

第九条 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收优惠对象,应当告知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

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收委托代征;

(二)小额零散开票的税收委托代征;

(三)农村自然村农民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非法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

(四)其它需要委托代征的情形。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受托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

第十三条  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下列代扣代缴义务,足额扣缴应代扣的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四)税法规定其它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付款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第三章税收协助

第十五条税收保障办应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将有关涉税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按规定期限提供给税收保障办,以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十六条市内各单位应当向税收保障办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换方式和时间,由税收保障办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具体应提供信息按《邵东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市内各单位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按照与税收保障办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二)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

(四)纳税人身份证明,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

(五)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

(六)服务型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

(八)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

(九)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十)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

(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

(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十三)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十四)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收保障办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 市内各单位应当履行“先税后证(验)”、“先税后付、以票控税”制度。

第二十条 市监察委应加强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纳税情况和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先税后证(验)、凭票(单)付款等协税护税职责,导致税收流失的监管和查处。

政法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查处,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迫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第五章税收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由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凡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及履行资质把关、先税后证(验)、凭票(单)付款等协税护税职责,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税收收入情况实施审计、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依法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凭证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未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的;

(四)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与纳税人勾结,为纳税人偷漏税收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收税后不向纳税人提供税收票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计、评估、拍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单位或个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改革调整,则从其改革调整后的新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邵东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邵政办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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