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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3 12:41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

 

一、事项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责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相关权力行使者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加不同职业,不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同。申报者须根据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申报。一般要求为:

1、参加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参加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五级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3、参加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四级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0年,或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参加二级职业资格(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5年;

5、参加一级(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技师职业资格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7年并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须提交鉴定成绩单。

六、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

(二)、如果有培训需求,应参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培训。

(三)、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须提供本人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培训经历由教育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机构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二)审查

1、初审

岗位责任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2、复核

岗位责任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三)职业技能鉴定

岗位责任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四)核发证书

岗位责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八、收费标准

按湘价费字[2010]64号规定标准收费

九、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

十、监督检查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的监督检查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的形式:

1、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2、局劳动关系法规股和监察室按照《邵阳市劳动保障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上级主要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邵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十一、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度规定》第九章、《邵阳市劳动保障系统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或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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