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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 [2019]58号

发布时间:2019-12-25 11:01 信息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责任编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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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43052119830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1600636002

地址:  邵东火厂坪填浩然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 9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邵东火厂坪填浩然村三组建设制砂、洗沙项目2019年3月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9年5月完成升级改造并投产,现建有一条制砂、洗沙生产线该项目一共投资210万元,(其中压淤机等配套设施投资100万、制砂机20万、废水处理设施10万、其他设备50、基建30万)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 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19] 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19]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19]54号)、《邵东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8050 080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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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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