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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芙蓉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签奶粉案

发布时间:2019-02-28 09:33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邵东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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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食工质行处字〔2019〕1  号

当事人:邵东县大禾塘杰米熊母婴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0521MA4Q6XNX79

经营者:曾芙蓉

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7320

地址(住址):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峡山村回花组3号

违法事实:2018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邵东县大禾塘山沿路36号门面,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2罐外包装罐上标注有“Kabrta ”(当事人称中文品牌为“佳贝尔特”,规格800g)、3盒外包装盒上标注有“COMBIOTIK ”(当事人称中文品牌为“喜宝”,规格600g)字样标识的奶粉待售;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供述经营的进口奶粉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并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从海拍客网络平台购进“Kabrta ”奶粉2罐(规格800g)、单价220元; “COMBIOTIK ”奶粉(规格600g)3盒、单价110元,店内价签标价分别为389元/罐、189元/盒,至查获时上述奶粉尚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45.00元,2018年12月26日,对未销售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主要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及当事人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签的 “Kabrta ”和 “COMBIOTIK ”品牌奶粉的事实、库存数量及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进口无中文标签的 “Kabrta ”和 “COMBIOTIK ”品牌奶粉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进口奶粉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奶粉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本局调查,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多种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奶粉5罐(盒);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帐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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