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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7-11-21 08:1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制订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

我县境内所有合法用工单位都是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述十种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其他轻伤事故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资料。特殊原因,经报社会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60日。

用人单位未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一)如实填写工伤事故快报表、工伤认定审批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

(二)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三)交通事故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提交所在单位党组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明

(五)工亡事故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六)暴力伤害事故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相关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对工伤事故调查取证。

我县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县工伤保险管理站集中代办。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1、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2、工伤职工已由用人单位正常参保;3、工伤(亡)事故已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单位:邵东县工伤保险管理站

办公地点:县政府办公大楼三楼

咨询电话:2886127  266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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