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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5-12-07 09:52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1、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2、工伤职工已由用人单位正常参保;3、工伤(亡)事故已工伤认定。
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支付的门诊或住院费用符合三个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的全额由基金支付,目录外、超标准、非治疗当次工伤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了伤残等级按本人月工资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见简表):
伤残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60% 
伤残补助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医疗补助 24 18 15 10 8 6
就业补助 36 30 15 10 8 6

其中1-4级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5-10级的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的伤残津贴、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就业补助支付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4级的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时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级伤残职工除一次性伤残补助外的伤残待遇有3种支付形式:1、双方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伤残职工力所能及的工作,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伤残津贴;2、双方不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按月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3、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基金支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

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由三项构成:1、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2、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支付;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供养亲属,再按《条例》计算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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