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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07 16:38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改革的时代背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建立于1956年,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重畸轻,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出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由于上世纪90年代企业已经改革了原有的退休制度,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内。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性的质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上这些矛盾日益积累,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要求加快改革、实现养老保障制度“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

 改革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使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再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二是有利于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体现制度公平与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开始实行辞职辞退制度和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工作,事业单位也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也可以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由基金支付养老金,不再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进而实现了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改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既体现国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三是量力而行。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四是平稳过渡。实行“才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稳步推进改革。先解决制度不统一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基本思路。即“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是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一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在人事,工资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所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事业单位单改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建立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能够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也是实行改革“中人”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关键措施。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使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能够实行平稳过渡。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改革的基本内容。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四个大的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变了基本制度模式,即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筹资渠道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这种制度有利于均衡单位之间的退休养老负担,便于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应人员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二是改革了养老待遇确定机制,即从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按照本人缴费计算养老金标准。这种计发方式有利于引导单位为职工、职工为自己的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同时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三是改革了待遇调整机制,从原来的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直接挂钩,改为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种调待机制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体现了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四是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一的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补充保险的结构,这种体系结构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改革的政策要点。

1.改革的范围。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员范围:上述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编制外人员要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缴费基数: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60%托底,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来决定。总的原则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待遇水平越高。

4.新老制度的待遇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衔接机制。以201410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其既有待遇保持不变,今后统一参加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其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其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缴费,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 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衔接,在实施改革初期对“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超出的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合规待遇不降低。

5.待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6.统筹层次与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预算、统一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实行省级管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为防止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7.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新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账户余额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或选择按照规定的计发月份逐月领取,发完为止。

            8.试点衔接政策。此次改革启动后,我县原来开展的改革试点将终止,原已参保人员和基金也要进行清理和转移。总的原则是,符合新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结余基金在清理和转移完结后,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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