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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第四中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10 14:55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价检处(2017)03号

 

当事人:邵东县第四中学

地 址:邵东佘田桥西塘村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5年上学期春季的课本教辅资料征订中,多收费少订书,存在以下违价事实:

    当事人在2015年上学期按文件中所列书目收费,而实际少订书籍课本、教辅资料,计多收137085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检查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之价格违法行为,共计违法所得137085元。我局已送达“邵价检告(201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价检退(2015)1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交费者。

   鉴于当事人2017年3月份之前已将多收款项退还给原交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变相提高标准收费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没款30000元上缴到邵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行邵东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交,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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