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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08 09:48 信息来源:人社局 责任编辑: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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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邵东市人社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邵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受邵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对外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邵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劳动保障部依法处理。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未出示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在政府及局机关网站、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行政处罚法》;
(二)《劳动法》;
(三)《劳动合同法》;
(四)《社会保险法》;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九)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一条邵东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监督举报。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4年10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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