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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生态产业园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生态产业园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快邵东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和邵东县120急救中心综合楼用房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邵东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收范围:县生态产业园规划道路昭阳大道以南、绿汀大道以西的邵东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和邵东县120急救中心综合楼项目用地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主体:邵东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内所有合法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特殊装饰及附属物:参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3.机械等设备: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由征收人补偿给所有权人。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不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移装费用,由征收人按照有关部门迁移的收费补助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5.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2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6.搬迁补助:参照《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7.临时安置过渡补助:参照《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21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8.过渡期限:参照《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21号)规定执行。 (四)奖励办法:对积极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全部搬迁任务且腾地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以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3%为限。 四、征收时间:自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生效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期30日,欢迎社会公众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邵东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2716331           18607398887 联 系 人:李国金                                                             邵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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