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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80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7〕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3-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3-17 有效期: 2022-03-16 23:59:59

SDDR-2017-01003



邵政办发〔2017〕3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结合《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规划条件

实施国有资产处置时,凡涉及土地资产的项目在处置前由县财政局函告县规划局,县规划局在一个月之内作出规划批复(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然后由县财政局根据规划意见组织资产评估及公开拍卖。

二、关于税收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类税金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依法各自负担,相关所纳税金不计入资产评估金额。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

国有资产处置前应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对国有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计算在评估总价值之内,资产出让时应包含土地出让金。出让价款中土地出让金的比例由国土部门根据资产土地评估价值依照《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规定计算后,出具书面通知,由国有资产出让方在拍卖价款中解缴。

四、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时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由国资部门依次报领导审批后实行公开拍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评估价值在501-1000万元的由财政局局长审批,评估价值在1001-300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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