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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48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19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01 有效期: 2023-09-30 23:59:59



SDDR-2018-01017

邵政办发〔2018〕19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各有关企业)


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含货币资金和债权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内部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县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安排专人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配备专人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债券发行、期货交易、外贸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该解缴县财政的收益于次年3月31日前足额解缴县国库,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融资、贷款年初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经营、建设项目、测算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贷款计划。年度融资贷款计划由企业集体讨论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贷款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涉及增加负债经营、建设项目的,由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年度融资贷款计划。

2)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贷款额度的,调增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批准,调增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职工薪酬管理、经营业绩考核管理、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县财政局备案。

年终考核,企业确需发放工资以外的各类津补贴、奖金等,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视其效益予以发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发放。擅自发放,经查实,一律全额清缴,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按季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企业资产状况及增减情况录入邵东县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每年12月底前,企业应对本企业所管理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切实摸清企业的资产状况,做到账实、账卡、账表相符,并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局报送年度资产报表(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各类报表)。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一节  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的基础定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外,企业自身经营资金不足的或对外投资回报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节  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企业违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运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融资需要发生的县属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经董事会研究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因其他情形确需对外担保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资产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建立相应台帐,强化财务审核和监控,全面真实核算资产租赁收入,严禁私自截留、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偿的原则,拟定资产出租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出租资产,应保证产权清晰、界址分明。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对外出租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招租询价的依据,依规实行公开招租。

第三十一条  资产租赁时间可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七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具体年限可视不同项目、不同行业确定,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收入的递增机制及收入缴纳的时间。

第六章  资产购置

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购置应秉着“厉行节约、合理配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购置办公用具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购置车辆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公车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其按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研究决定。单价或总额超过此标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购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按程序报批后,必须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取得。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资产转让、产权转让、对外捐赠、资产报损、资产报废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资产、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8〕2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外捐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更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十九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按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报损(报废)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初审,根据县审计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结果,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资产。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企业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年度绩效等情况的日常管理、日常监督及财务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县监察委员会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大决策制度建设,重大项目保廉制度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监管制度建设的监察。

第四十四条各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企业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政府授权或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过程中,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一律按《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邵政办发〔2018〕20号)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县属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细则报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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