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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47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6〕2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8-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8-12 有效期: 2018-08-11 23:59:59


SDDR-2016-01024

邵政办发〔2016〕24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相关单位:

《邵东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邵东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扶贫办《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已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发展产业产生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300万元。

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以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限承担责任。

第四条  金融产业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

1.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扶贫资金与县财政扶贫资金按1:2承担;根据省指导意见,以后每年风险补偿金规模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机制,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

2.代偿贫困农户贷款并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后,行使债权人权利追回的被拖欠贷款;

3.追加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全额存入邵东县农商行,利率为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10%,所得利息转入本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已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坏账损失。

第七条  贷款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扶贫产业遭受毁损灭失,依程序经调查核实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可按贷款本息进行补偿。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扶贫办、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拟订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贷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九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由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管理。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设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负责管理运作,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

第十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场)上报的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

2.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3.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

5.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贷偿损失方案;

6.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7.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场)金融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和乡镇扶贫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严格依程序进行初步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上报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申请补偿。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对上报申请补偿资金资料严格依程序逐笔审核。

第五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已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补偿,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和县农商行共同分担。分担比例:1.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农商行分担20%,其余80%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分担;2.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农商行分担10%,其余90%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对于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穷尽法律措施仍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农商行分担10%,其余90%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分担。

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初始资金规模。

第六章  资金补偿方式和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组先摸底情况,然后将拟补偿贫困农户名单及其贷款金额、用途、需进行风险补偿的理由等在所在村组公示七天,公示完成后由村委会将公示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公示结束后向乡镇(街道、场)、县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扶贫产业贷款合同;

2.与贫困农户的贷款证明及相关票据证明;

3.贷款到期催缴通知单以及乡镇金融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和村级“五老代表”签署的审核证明。

4.公示情况说明。乡镇金融产业扶贫领导小组、乡镇扶贫工作机构、村级初评小组“五老代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5.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各乡镇(街道、场)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至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将逐笔补偿金审核意见提请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金融办等组成的监管会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补偿资金共同审定、审批,拟定补偿对象和金额。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将拟定的补偿对象及金额报请监督委员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由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在风险补偿资金里向邵东县农商行予以拨付。对邵东县农商行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将申报的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公平公开、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乡镇(街道、场)、村组、监管单位、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等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虚假重大自然损失,规避偿还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纪律法律责任;乡镇、监管单位和县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致使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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