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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32 文件编号: 邵东政发〔2019〕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12-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12-25 有效期: 2024-12-24 23:59:59



SDDR-2019-00007

政发〔2019〕8

邵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东市物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东市物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市物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经营者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正常经营秩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保护物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经营及相关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经营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货款代收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统称。物流经营者包括物流企业及物流经营个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的物流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税务、应急(消防)、交警、文旅广体、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物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流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品牌化经营,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  证照管理

第六条  物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开业前五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主动到市物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

(二)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要求设置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设备设施;

(三)具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物流经营者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检查信息应当保留18个月以上。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八条物流园区对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物流经营者应当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等,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条 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存储、保管货物。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物流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地内收取、存放、包装、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严禁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入站。

根据法律法规对所收货物实名登记、开包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立即向物流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超高、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混装危险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代收货款有关规定,及时结清给客户,不得延期和挪用。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教育,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并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报送市物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合法的合同文本、货物运单和税务发票,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单据编制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准确核算收入支出。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当及时化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纠纷,并记录化解过程及结果。

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处理道路货物运输投诉。

第十 物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物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物流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物流经营者应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运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物流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超限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 客运车辆除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不得超过0.5米,长度不得超过货架1/3,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十 物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管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经营项目及实际执行价格标准。

第四章政策支持

十九  鼓励新建现代物流园区,鼓励市内物流经营者入园经营,鼓励物流经营者做大做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  完善物流园区功能配套,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根据信息化平台等级及信息数据共享程度,市财政给予信息化平台建设及运营补贴,由财政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测算,公安部门审核,补贴最高不超过20%建设费用,连续3年补贴运营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  鼓励、支持物流公司进入现代化物流园区经营,经核实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条件的,享受邵发20173号文件优惠政策,达到5A级标准的物流公司还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必须在邵东注册,并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

第二十  鼓励安装使用先进安检设备,实现进出货物自动化整车验视的(能自动识别危爆物品、毒品、枪支、管制刀具等),由公安会同财政、物流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的设备款补贴,最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进入现代物流园区经营的业主,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按邵办文201960号文件规定就近入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物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经济规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信誉质量考核,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物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  市交警部门应当实施并加强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禁运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货物、车辆乱停乱摆及乱搭乱建行为。

第二十 加强行业与公安、市场监督、交通、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物流经营者和从业人信用信息档案,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发布失信黑名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 交通运输等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其工作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物流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资料。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检查的物流经营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十九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调解纠纷。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文明、公平、公正执法。

当事人认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 物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三十 物流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  物流经营者有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物流经营者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市监、公安、交警、城管、税务、文旅广体、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物流经营者进行管理,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价格垄断、乱停乱摆、乱搭乱建、偷税漏税、非法出版物及违禁品等行为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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