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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邵东县关于改进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邵东县关于改进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42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1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7-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7-18 有效期: 2023-07-17 23:59:59



SDDR-2018-01011


邵政办发〔2018〕13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邵东县关于改进和规范社会投资

耕地开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邵东县关于改进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邵东县关于改进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

开发的实施方案

为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耕地开发,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涉林地类进行耕地开垦的通知》(湘发改农〔2017〕93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界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条件

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属地乡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属地乡镇(街道、场)、村(居)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场)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居)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

(四)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年度变更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七)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且具备满足作物生长的基本水源;水田不得大于15度,且具备基本灌溉条件或充足水源。

(九)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拟投资耕地开发项目不得选择限制或禁止建设区域。如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区域、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河流行洪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等区域。

二、社会投资主体确定及要求

确定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及质量要求和耕地指标计划,县人民政府发布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公告,确定社会投资主体。

(一)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招募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投资主体的公告,有投资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均可报名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耕地开发项目申请,出具承诺函,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投资主体。

(二)社会投资主体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安全性负责,在报名前必须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项目的实施技术经济指标及安全性进行论证;负责全额筹措相关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培肥种植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参与建设各主体单位及民工工资。

(三)社会投资主体必须取得项目区土地流转权或与村民签订不少于三年耕种合同,属地乡镇(街道、场)为鉴证方,与乡镇(街道、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必须明确项目验收后生产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解决在耕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同时协调好相关村民的用地矛盾。

(四)县人民政府与确定的社会投资主体签署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明确工程设计、监理、审计等必须具有的资质要求,明确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四至范围、开发标准、应急处置、出资方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工程计量、监管流程、违约责任等。

(五)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工程投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县人民政府设定的投资控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工程投资控制标准为:水田开发按确认耕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1.8万元/亩,“旱改水”改造项目按确认水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1.6万元/亩,旱土开发项目按确认耕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0.6万元/亩,工程相关费用确定以财评审计为准。

(六)若社会投资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补充耕地开发项目,一切责任损失由社会投资主体全部承担,并负责在6个月恢复项目区的原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具体项目实施期限以合同为准。

三、严格项目实施流程和监管

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比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审查阶段

项目选址由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场)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确定社会投资拟开垦地块和补充耕地计划。

(二)项目立项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场)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申请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立项前向林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场)函送《土地开发项目拟立项征求意见函》,并附《土地开发项目拟实施范围图》,相关部门复函同意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居)组意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组织财评并出具评审意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工程总造价,对工程变更及计量增加必须严格控制,增加量超过15%时必须重新评审。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测量、设计、业主管理、监理、项目竣工验收费等费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湘财建〔2014〕22号)执行。

(四)项目实施阶段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县土地整治局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协助投资主体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社会投资主体在施工中禁止变更项目选址,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指令和意见;自行处理好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矛盾。

(五)项目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后,由原测量单位做竣工测量,并出具项目竣工图,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农业部门另行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复核,出具项目复核意见。

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项目验收应重点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料管理情况等。

社会投资主体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农业部门申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农业部门要加大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力度,规划评定程序,加快评定进度,确保与验收工作协同推进,土壤样品检测和耕地质量评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验收后,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认真核实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付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合理确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奖补标准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形成的耕地指标属县人民政府,原则上用于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补贴或奖励投资者,但奖补标准不得超出县人民政府设定的投资控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有利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对已完成验收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耕地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开发投资项目,按县财评中心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投资者签订奖补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按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若省国土资源厅耕地指标确认有效数量小于财评审核新增耕地数,则按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耕地指标数乘以财评审核确认每亩实际工程投资标准的总额,作为投资者奖补协议金额。若评定的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每减少一个等级,对投资者奖补资金核减5%。

在支付投资主体奖补资金时,必须预留培肥种植保证金(水田按700元/年/亩,旱改水按600/年/亩,旱土按400元/年/亩),培肥种植年限为三年,自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形成耕地指标后计起,每年由农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场)组织验收一次,验收合格后逐年予以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邵东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监察委相关负责人,县政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场)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项目实施工作相关政策,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分管副职为副主任。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审查、指导监管项目实施、验收和指标确认报备,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奖补合同,拨付奖补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将补充耕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参与项目选址立项、项目奖补资金筹措、审查、监管和预算结算财评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结算核审和资金审计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参与项目选址立项、土壤耕种培肥、土壤测肥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县林业局负责参与项目选址立项,按照湘发改农〔2017〕93号文件精神,核定可用于开垦耕地的一般灌木林、疏林地和宜林地,项目实施监管和部分生态公益林调整;县法制办负责向社会发布招募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投资主体的公告和审核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协议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区水源工程建设;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项目建设环境;乡镇(街道、场)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调查摸底、土地权属调整、安全施工、矛盾纠纷调处,后续耕种和生产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三)明确经费来源。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相关资金从我县开垦费收入和耕地指标易地交易收入中列支,若存在资金缺口,纳入预算管理或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承担相关费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开设核算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帐核算、专项管理,并接受县监察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格资金的审批、使用,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支出按政府资金管理办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

(五)保障工作经费。县国土资源局、属地乡镇(街道、场)各按工程投资成本的2%安排工作经费;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各按工程投资成本的1%安排工作经费;县法制办、水务局各按工程投资成本的0.5%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各单位)。

(六)强化工作纪律。社会投资补充耕地开发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启动追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监察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工作要全程监督,跟踪督查各项目区的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限期进行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易地转让

2016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指标易地转让相关工作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38号)规定办理。

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按《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拆旧复垦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政办函〔2018〕31号)组织实施;邵东县隆平高科新增耕地开发项目按《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隆平高科新增耕地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政办函〔2017〕107号)组织实施,新增耕地投资控制标准不得高于本实施方案标准,其项目实施也要履行本方案已确定的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培肥种植等规定,不能收购我县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新增耕地实施项目,不参与我县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无需变更地类可直接开发的园地等新增耕地开发项目(但原调整地类图斑周围不能独立作为耕地补充开发项目的零星、分散地块除外)。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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