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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城镇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城镇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00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7〕2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9-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9-04 有效期: 2019-09-03 23:59:59

SDDR-2017-01023



邵政办发〔2017〕23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城镇私房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城镇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邵东县城镇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私房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建设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含建制镇)私人独资或合资兴建的自用房屋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层数在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私房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宗地再出让地的私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私房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城内三个园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安置户私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县住建局对相关园区、镇(街道)的监管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城大宗用地的再出让地的私房建设应由宗地权属单位按宗地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应办理依法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的私房勘察设计应委托给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四层以下(含四层)且建筑面积在600m2以下、跨度在lOm以下的房屋的勘察设计,可以委托给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师个人设计;四层以上(不含四层)或建筑面积超过600m2、跨度在lOm以的房屋的勘察设计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

第七条  凡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不含四层),或建筑面积在600m2以上、跨度在lO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均须经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四层以上(不合四层)或建筑面积在600m2以上、跨度在lOm以上的建筑工程,建房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四层以下(含四层)且建筑面积在600m2以下、跨度在10m以下的工程可以发包给建筑工匠、注册建造师或从事多年建筑工作且具有施工员证的个人,也可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自行组织施工。

第九条  私房建设可以直接发包,也可实行招标发包。但必须与承建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承建方必须购买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房人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领取、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房人持《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建房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立即一次性告知建房人补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以便查看,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方需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质量低劣的,应当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工程监管部门依规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给县住建局,由住建局予以上报。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私房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档;外脚手架应实行封闭防护,应当使用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施工用电、临边防护、支模系统、深基坑开挖和物料提升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占用城市绿地或违规占道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由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工,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规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给县住建局,由住建局予以上报省住建厅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打桩放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由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房人、承包人依法处罚后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建房人应在工程完工后l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由工程监管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私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房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四层及以上的私房建设,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否则,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期间,如因改革或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改革或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后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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