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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43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1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7-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7-20 有效期: 2020-07-19 23:59:59



SDDR-2018-01012

邵政办发〔2018〕14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邵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县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军队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举报受理机构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和各派出所,举报电话:110,0739-2616699。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走私毒品;

(三)非法持有毒品;

(四)非法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0元。

(二)举报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等毒品的,根据缴获的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40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6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10000元。

6.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0元。

7.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0元。

8.10000克以上不满50000的,每案奖励50000元。

9.500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80000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的数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7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10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15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5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500株以下的,奖励300元;铲除500株以上的(含500株),奖励500-20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8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000元。

(七)提供在逃一般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八)根据举报,每破获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每破获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1万元;每破获一起市州公安局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5000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金额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按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奖励。

(九)通过举报、协调核减一名外流贩毒人员,奖励5000至10000元。

第六条  对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在县公安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县财政每年将举报奖励资金拨入县公安局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超出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补足。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县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与禁毒大队负责审核,由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和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禁毒大队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第十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作为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武警、军队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邵东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邵东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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