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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98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7〕2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8-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8-01 有效期: 2019-07-31 23:59:59


SDDR-2017-01021


邵政办发〔2017〕2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邵东县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邵东县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第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符合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我县重要公务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用车需求。

第三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组建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车辆服务管理平台,两者合二为一,同时建设,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在其内部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新增1名副科级职务领导专管,新增工作人员编制3名,承担我县机关单位的公务、接待、调研、集体活动用车服务,负责平台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调度使用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全县保留的237台公务车辆统一纳入平台,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实物保障用车(2台)、特种专业技术车辆(4台)、执法执勤车辆(159台)和乡镇(街道、场)机要通信用车(25台)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信息接入平台,实现信息统一管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在单位根据车辆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制订相应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审核,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做好车辆使用登记,承担相应的用车责任。公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定时地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车辆(20台)整体过户到平台,由平台根据行政执法车辆使用原则进行合理调度,统筹安排给29个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单位使用。应急车辆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平台可将行政执法车辆作为应急车辆调剂使用。

第七条  其它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22台)整体过户到平台,重点保障四大家副处级以上领导(包括老干局老干部用车)及园区主要领导重要公务出行和相关单位应急公务使用。由各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平台根据公务用车使用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第八条  接待调研用车(5台)整体过户到平台,由平台统一调度,重点保障四大家和外事办的有关接待调研活动。其它单位重大接待活动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下确需安排的,平台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九条  县直各单位一般性公务用车平台一律不予保障,各单位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予以解决。多部门的联合检查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中心工作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可向平台申请派车,平台根据车辆使用情况予以适度保障。

第十条  平台应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按照“安全、高效、保障、服务”的宗旨要求建章立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对管理人员定岗定责,驾驶员定车定责,做到奖罚分明,制定好司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做到日常管理制度化、保障出行高效化、监管问责科学化。

第十一条  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应坚持“五个统一”(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平台车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实行一车一档,内容涵盖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车辆类型、颜色等)、加油记录管理、维修保养管理、违章记录管理、事故记录管理、年检记录管理、保险记录管理等信息。

第十二条  平台车辆平时集中停放在机关办公大楼地下车库,节假日应安排驾驶员值班,委托管理车辆由各单位安排专门地点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公务出行必须严格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平台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其中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标识。具体喷涂工作及办法遵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传送机要文件、下乡调研检查、县域以外重要公务活动;

(二)现场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发现重大灾害(灾难、事故、事件)征兆及涉嫌事故(事件)亟需应急处理的公务活动;

(三)全县性专项检查、督查、考核及老干部活动用车或省市、外县单位来邵的公务活动;

(四)其它经县分管领导批准的重要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一线行政执法;

(二)现场处置执法矛盾及突发事件;

(三)行政执法的巡视巡查工作;

(四)需调剂使用的应急公务。

第十六条  接待调研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或代表中央、省、市机关的巡视、督查、检查和调研等工作的接待用车;

(二) 其它县(区)和地市党政代表团来邵考察、调研等接待用车;

(三)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重大接待调研用车;

(四)其它重大接待调研用车。

第十七条  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范围

暂按现有使用范围执行,待省财政厅出台《湖南省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和使用办法》后,再由县财政局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我县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  车辆审批调度

第十八条  平台建立车辆使用的申请、审核、调度、派车、交车全过程的操作体系,严格规范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用车申请制度。信息化平台建立前采取纸质申请的方式,各单位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至少提前半天填报《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特殊情况可先口头、信息或电话申请,但完成任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补办好相关手续;信息化平台建立后采用电子申报的方式,各单位办公室公务用车专管员、平台司机和调度人员下载手机APP客户端,实行电子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平台根据各单位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遵循重要公务和常委领导优先的原则,按照车辆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严格审核,做到一车一单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用车完毕后,车辆及时入库,用车人员对该次用车进行综合评价。平台应结合用车人员的评价情况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保障能力。

第五章 车辆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

第二十三条  对因公出差,省外或省内路途较远的,交通非常便利且公务又不紧急的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编制由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和县编办统一核定,车辆的配备、处置及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车辆更新时应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控购。

第二十五条平台应高效保障好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到现场处理问题、接待、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重要公务出行。对平台车辆统筹调度,科学使用,绝对不能出现工作下不去、现场到不了的情况,也不得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为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工作用车。

第二十六条  县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车辆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平台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所有车辆运行经费以及驾驶人员工资、补助、奖金、培训、出差食宿费用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等,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据实保障。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管和县审计局的审计。委托管理车辆的预算经费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车辆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不高于改革后费用支出5%的要求,确定各单位车辆租赁费用标准,车辆租赁费采取年度包干的方式,超支不补。

第三十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相关费用按照《邵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并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辆出行,确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需要用车的,经所在单位一把手批准,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租赁费用在各单位公车改革后财政预算的车辆租赁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按需追加车辆租赁费到相关单位。

第七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车改单位临聘驾驶人员由各单位负责解聘、补偿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平台原则上优先考虑接收服从意识好、驾驶技术过硬的原司机。

第三十三条愿意到平台开车的在编在岗驾驶人员,编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保险,平台只负责发放出车补助,编制人事关系整体划入平台的,由平台负责发放所有待遇。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驾驶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保险等费用,平台只负责发放出车补助;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驾驶人员,工资、保险及其它待遇的具体标准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全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和缴纳。

第三十四条  平台对所有驾驶人员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设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原单位和平台发放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重要依据(驾驶人员最终考核得分乘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即为实得奖金数)。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办共同考核,编制人事关系整体划入平台的在编在岗驾驶人员享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订《驾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对平台驾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委托管理车辆的驾驶人员由车辆所在单位参照平台《驾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委托管理车辆的所在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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