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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53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6〕3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11-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11-16 有效期: 2018-11-15 23:59:59


SDDR-2016-01030


邵政办发〔2016〕31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邵东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验收方案(试行)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处置,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和处置商业性煤炭探矿权补助方案>的函》(湘国土资函〔2014〕307号)、《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组织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剩余资源价款及备用金退付和地质环境损害补偿等工作。严格按照治理、申请、受理、验收、审核的程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二)确定技术承担单位。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应当同政府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即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为我县关闭煤矿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承担单位,协议由采矿权人签订,费用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在矿山批准关闭之日起满1年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由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与验收技术承担单位签订,费用在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中列支。

(三)明确参加单位及人员。验收由国土部门牵头,参加验收的单位为县安监、水务、环保、农业、林业、财政、房产、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为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村(居)民代表、验收承担单位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少于3名,主要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基本原则及验收标准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己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2.“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要严格按照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工作。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人在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主动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并向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包括利息)及剩余资源价款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备用金(包括利息)及剩余资源价款上缴县财政,由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治理,所需资金经县财政审核后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包括利息)及剩余资源价款中抵扣,所缴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3.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放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做到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5.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的原则。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6.符合国家及我省现有规定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标准的规定,治理范围不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二)验收标准

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作为我县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三、工作程序

(一)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

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前,根据湘国土资函〔2014〕307号的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采矿权人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抓紧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处理好矿群矛盾。上述工作全部到位后,由属地乡镇组织村(居)委会、群众代表及乡(镇)属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城建、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踏勘,基本无异议后,采矿权人可以向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时,需上报以下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和采款权价款缴存收据复印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

4.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

(二)组织专家、技术单位验收

专家、技术单位主要职责及工作程序如下:

1.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核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及效果。

2.核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中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处置情况。

3.听取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走访调查并评估(包括走访当地群众及察看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真正得到有效处置:主要内容包括土石环境、地下水、地面矿山地质灾害、居民房屋受损情况、土地复垦情况等)。

4.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5.形成结论,编写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情况;

2)采矿产生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

4)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5)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补充恢复治理意见书。验收报告上应当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人员、专家名单。技术单位必须将验收报告分别送到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三)召开验收报告现场审核会议

1.召开现场验收会议。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技术承担单位出具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验收报告,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属地乡镇、村(居)委会和村(居)民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审核认定。参加现场审核会议的专家不应少于3人,主要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技术承担单位的验收报告经现场审核会议认定合格后,与会人员必须在现场审核会议结论的相应单位责任栏内签具明确意见。

2.形成会议纪要并公示。现场验收审核认定合格的,现场验收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审核并签具明确意见。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公示,由责任乡镇张贴到相关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必须明确以下内容:采矿存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关闭后恢复治理情况及效果、恢复治理后的现状评估、技术承担单位验收报告意见、现场审核验收结论、拟退付的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包括利息)和剩余资源价款金额及相关权利人名单、举报联系电话及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公示的其它事项。对公示若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具名向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四)退付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剩余资源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1.根据《邵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年第17次)规定,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经审核通过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采矿权人向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请求拨付资金的报告,并将股东明细表作为附件附后,报送相关责任乡镇核实。报告上要附相关村(居)委会及责任乡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退付所缴存的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包括利息)及剩余资源价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责任乡镇具体负责分发到经确认的权利人。

2.属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煤矿,地质灾害环境治理备用金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退付。采矿权人凭省地环总站、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结论和相关部门核定未开采的储量及对应的资源价款金额,经相关责任乡镇核实并确定具体的权利人,向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退付申请,依程序核准后,办理剩余资源价款退付手续。

3.采矿权人批准关闭之日起满1年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虽申请验收,但验收结论不合格,且限期恢复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包括利息)及剩余资源价款上缴县财政,其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所缴资金不足的,依法向采矿权人强制追缴。

四、启动关闭煤矿采空区地质灾害调查

为切实维护关闭煤矿采空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产生突发性地质灾害件,消除采空区地质灾害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全县关闭煤矿采空区地质灾害影响地面调查。属地乡镇要迅速组织村(居)委会、群众代表、驻村驻片干部、采矿权人,乡(镇)属财政、国土、农业、林业、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踏勘,将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特别是地面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汇总,针对地质灾害突出并涉及村(居)民房屋受损的,各乡镇要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报县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务求这次地面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属地乡镇负责地面调查的组织、稳控工作,负责组织采矿权人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负责按房产部门处置建议进行公示,并组织采矿权人依法赔付;国土部门负责协调验收技术单位,严格按照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关闭煤矿采空区影响范围和急需治理的地面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房产部门负责对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并提出处置建议方案;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服从调度,全力配合。参与地面调查的单位原则上应同时进场,密切配合,并形成书面调查意见报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本,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及剩余资源价款中预支,由采矿权人负责,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溯。地面调查结束后,采矿权人根据验收技术单位和房产部门的意见,立即进行治理和处置属地乡镇要强化监管、大力协助

五、创新土地复垦新机制

根据《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规定,鼓励矿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将矿山占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上级文件另行制定。

六、工作纪律要求

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期间,除国家、省另有要求外,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能力协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启动追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对验收工作要全程监督,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

1.邵东县矿山地质环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验收申请表

2.邵东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提纲






邵东县矿山地质环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验收申请表(样表)


矿山名称

负责人

采矿证编号

联系电话

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

  日至   

申请日期

验收类型

闭坑验收

验收经费

支付方式

矿山企业支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支付

矿山恢复

治理情况

村(居)

委会

意见

                                          村(居)委会   

                                                   

属地

乡镇

意见

经组织村(居)委会、群众代表、镇属财政、国土、林业、农业、城建、安监(煤炭)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矿山已采取了相关治理工程避让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初步确定不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其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符合验收条件,同意上报。

踏勘人员:                           负责人:       

                                          XXX镇人民政府

                                                  

县处

置领

导小

组意

    经矿权人申请,XXX镇人民政府组织初步踏勘,经县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XX煤矿按程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负责人:   

                                 

                                                  

邵东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

  纲

1前言

1.1 验收目的、任务

1.2 验收工作概况

2. 矿山概况

3. 地质环境条件概况

4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5矿山地质环境恢治理情况

5.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

5.2 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及效果

6.重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隐患分析

7. 验收结论与建议

7.1验收结论

7.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附照片: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效果等照片

附表:

1          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

2          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效果一览表

附图: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恢复治理工程布局图

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含土地复垦)申请表

2当地村委、村民调查座谈记录表

3现场验收意见书(限闭坑矿山验收)

4验收单位资质证书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缴存备用金、资源价款收据复印件

7承诺书(采矿权人提供)

8(水质分析报告等)

电子文档:验收报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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