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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927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6〕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4-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4-18 有效期: 2021-04-17 23:59:59

SDDR-2016-01005



邵政办发〔2016〕5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财政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资产处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和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

(七)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八)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放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申报,后审批,再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资产存量和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下列情形资产时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有关部门不得将其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购建;

(二)公务用交通工具;

(三)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单件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批量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向财政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依据第十条(一)(二)(三)款购置规定限额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于工作需要当年确需购置资产的,需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其中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购置。

(五)房屋建筑物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并办理有关权属证明,然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未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购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县财政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按照“程序合法化、操作公开化、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实施规范管理。

(一)统一租赁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和资产出租单位共同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资产组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不具备公开竞价或招标条件的,由资产出租单位和县财政局共同确定底价。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县财政局各执一份。

(二)统一租赁时间。门店出租时间为三年,房屋出租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时间为五年,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活动场所租赁时间为七年。

(三)统一收入管理。租赁收入一年一清,不得拖欠,过期未交者,一律不得续租,由资产出租单位统一收缴,并按规定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专用收款票据,同时,全额解缴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相关税费统一清缴。对于拒不解缴的单位采取暂停拨款、扣缴入库的办法。

(四)对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因资产维修管护等日常工作需要,由单位提出报告,经县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综合预算予以安排拨付专项经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邵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邵政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股(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国有森林权、矿藏开采权、客运专线经营权、县城(道路)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管理县城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并按年度向县财政局报备资产统计表。上述资产处置应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公开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行政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第三十八条(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或者经县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和监督,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成立资产管理机构和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管理情况。对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按资产净值依法赔偿资产损失。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和各类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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