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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33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2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1-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1-19 有效期: 2020-01-18 23:59:59


SDDR-2018-01001


邵政办发〔2018〕2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知

县内各商业银行,县直各有关单位:

邵东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制定的《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

2018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邵东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国库现金,是指邵东县财政在国家金库邵东县支库的活期存款。

邵东县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邵东县财政国库支付完全正常的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管理和操作方式

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确保安全、县政府把关”的原则。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采取商业银行协议定期存款。

第五条  经邵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邵东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依规定权限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进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第六条  邵东县财政局负责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会商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联合制定操作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再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负责根据货币政策实施、货币市场监测和商业银行运营等情况,协助邵东县财政局制定操作计划,再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并对有关商业银行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章  参与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参与机构: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参与者为邵东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经认定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八条  职责

(一)邵东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依据本暂行办法牵头组织制定国库现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办法;

2.负责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组织召开国库现金管理季度工作例会;

3.根据季度例会决定事项,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4.根据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组织签订三方协议,负责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并妥善保管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定期存款存单;负责向商业银行申请存单兑付。

5.县财政国库部门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利息收入收支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利息收入应及时、足额入库;支出安排重点用于财源建设、支农建设。

(二)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职责

1.协助邵东县财政局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

2.协助邵东县财政局开展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工作,及时反馈国库库存变化情况;

3.参与邵东县财政局组织召开的相关例会,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4.参与签订三方协议,根据邵东县财政局开具的“拨款凭证”,及时向商业银行划拨协议定期存款资金;

5.协助进行到期款项催收。

(三)商业银行职责

1.按要求向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和县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

2.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中资金存入、偿付的相关手续;

3.保证财政资金存款安全。

第九条  邵东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合作,建立以例会为主要形式的协调机制。

经例会形成的操作计划,包括最高操作限额、操作方式和操作期限,经邵东县财政局局长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协议定期存款,是指将一定数额的国库现金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并由商业银行按中标利率计付利息的定期存款。

协议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特殊情况存款到期后需续存的,其续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存款期限。

县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协议定期存款操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向邵东县范围内经认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招投标后择优选定。根据邵东县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挂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单次单笔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可以由县财政局商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确定存款银行。

承办县本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资金调度及时,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积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放贷,支持邵东地方经济发展。各商业银行上年度贷款应达到县定存贷比标准。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及时归还到期资金。如出现一次未及时归还资金的情况,即取消承办资格。

(六)邵东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为确保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安全和本息按期、足额偿还,商业银行应同时提交其上一级行提供的书面担保函,承担存款本息偿还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选定结果,邵东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与存款银行签订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后,邵东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开具支付凭证作为划款指令,该凭证摘要栏注明“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得抵押、质押或转让”字样。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于当日根据划款指令向指定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邵东县财政局提供资金划拨回单。存款银行收到资金后向财政部门提供国库现金定期存款证明,该凭证必须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收款人名称必须为邵东县财政局,并注明不能流通转让,不能质押抵押贷款。定期存款证明原件由邵东县财政局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约定存款期限到期后,存款银行在收到定期存款证明后应及时、足额将存款本息划入国库金库邵东县支库,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或提取现金。确认本息款项入库时,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须向邵东县财政局提供收款凭据,利息收益作为县财政收入管理。

存款银行在收到存款证明后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国库金库邵东县支库的,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协助县财政局催缴差额本息款项,可同时向存款银行上级行追索收回本息款项。

第十六条  财政国库现金及依本办法操作的银行财政存款其县公共财政属性不能改变,受《预算法》规范调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县财政国库现金进行抵、质押担保,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邵东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对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协议定期存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国库现金协议定期存款商业银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邵东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取消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投标资格: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四)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东县支行应当定期分别通过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国库收支运行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库现金管理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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