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18 文件编号: 邵政发〔2019〕3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1-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1-31 有效期: 2021-01-30 23:59:59


SDDR-2019-00001


邵政发〔2019〕3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邵政发〔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9131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环保、税务、监察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并对财政评审、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

第五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委、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审计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 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程序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及设计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及审批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工程咨询等招投标情况;

(六)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及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情况;

(九)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报送审计机关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审批、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隐蔽工程签证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费率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投资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真实情况;

(七)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送审计机关组织项目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可研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工程咨询等招投标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执行及工程变更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情况;

(十)依法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经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跟踪审计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跟踪审计或关键节点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类定补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情况;
  (三)履行项目管理基本程序情况;
  (四)招投标管理情况;
  (五)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七)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八)工程质量情况;
  (九)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十)环境保护情况;
  (十一)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报送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报送事宜。建设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向县审计机关报送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报送结算审计金额,在审计资料报送后,不得更改,审计资料须一次报送齐全。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准补报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中经济性签证、隐蔽性记录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审计资料时,必须报送二套工程价款结算书和工程签证单汇编资料。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如需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者延伸审计调查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审计机关在接到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配合延伸审计调查。未经县审计机关同意,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从被审计单位接收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审计项目的初审或复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或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完全自愿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建立停审或退审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或没有完善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县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十条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按照《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的,或者突破县工程变更联审小组批准变更规模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依照邵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和规模确定审计期限,除跟踪审计外,审计期限应当自接到完整的工程结算(决算)资料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出具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整改。审计组组长、主审、廉政监督员应当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等,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回复给审计机关,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机关将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意见单、跟踪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

审计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审计机关向县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可以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上报县委、县政府。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对审减率超过15%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前述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或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县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工作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审计中有受他人委托从事与被审计项目关联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或者对聘请的工作人员、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计机关依纪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其承揽业务,直至取消资格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建设单位未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造成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签证不实造成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造成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结算价款,依法核减并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工程价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机关依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 建设单位转移、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对隐瞒、截留基建收入的,应予以追回并收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解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